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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雨傘道德”(郭啟宏)

http://marskidz.com 2014年11月21日11:33 來源:光明日報 郭啟宏

  英國作家阿爾弗雷德·喬治·加德納(1865—1946)在一篇題為《論雨傘道德》的文章里,提出一個關于“雨傘良心”的命題:一個人在公共場合(也許就是理發(fā)店或者餐廳),無意(天知道是怎樣的無意)錯拿了別人的雨傘。當然,被錯拿的總是華貴的絲綢傘之類,留下來作為交換的恐怕只能是破布傘。“我的天哪,我拿錯了別人的傘!”這主兒作驚愕狀,“再回去也是白跑,他肯定早走了。哎,好在我,把我的一把留給他了!”于是,他跟自己的良心捉起迷藏,不讓自己抓住把柄。

  加德納認為“雨傘現(xiàn)象”相當普遍。比如有一位死在頭等車廂里的極有聲望的牧師,被人發(fā)現(xiàn)他口袋里裝著一張三等車票;比如一位著名的文學批評家去世,私人藏書公開拍賣,那些難得的珍本全都蓋有各地圖書館的圖章,可能的理由是一直沒有機會還書;比如帽子,有人就專門跟別人換帽子……

  “雨傘現(xiàn)象”的普遍存在,緣于現(xiàn)實生活中有著一個誠實與不誠實難以區(qū)分的良心的邊緣模糊帶。盡管人類社會不斷進步,健全的法制規(guī)范了行為,道德的約束力日漸增強,某些聰明人既懼于法,又憚于德,便去尋覓那個邊緣模糊帶。“錯拿”云云最容易產(chǎn)生歧義,是劣跡得以藏身的隱蔽所,所以經(jīng)常被聰明人自覺地運用,幾成“奇技淫巧”。

  令我感到遺憾的是,我屢屢看到我周圍的“雨傘現(xiàn)象”,比如我所在的戲劇界。一部聲明是“創(chuàng)作”的劇本,居然從別人的書里改編而來,只在文末用小一號或小幾號的字體帶上一筆:“在寫作過程中曾參考過×××(書名)”。由是心安理得。又有一部戲劇劇本,編劇聲稱改編于“自家”同名電影文學劇本——這所謂的同名電影文學劇本其實也是改編而來,某公卻稱作編劇,但好歹還標上了原著者;而二度改編之后,連原著者的名字都“蒸發(fā)”了,此公獨占花魁,由是顧盼自雄,無愧屋漏。我曾想,“編劇”二字大有歧義,獨立創(chuàng)作可稱編劇,改編小說、電影、話劇也可稱編劇,職稱的范疇里有編劇,從業(yè)人員的稱謂里也有編劇,這是一條相當有用的“邊緣模糊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也奈何他(她)不得!

  我自己也曾被錯拿過“雨傘”,但對方連“破布傘”也沒留下。我的一部關于白玉霜的作品,當年在《戲劇電影報》上連載,被某公剽竊,是整段整段的抄襲。官司打了一年,版權局最后判定某公侵權,著令賠禮道歉、退還稿費,還要登報公開認錯。某公不敢違令,到底憤懣,登報時煞費苦心,措辭相當“考究”,他把“抄襲”說成未打招呼的“參考”,且列出一長串“參考”書目,我的作品只是其中一部,既不“唯一”,也非“主要”!皡⒖肌比〈恕俺u”,造成一種模棱,既應付了檢討差事,又不失文人面子,過錯只緣疏忽。好一個“模糊邊緣”!分明是移花接木、暗室欺心,然則窩囊如吾輩者,難道為此再打一次官司?也只好笑著從其漏網(wǎng)。

  我不曉得周圍的人對“雨傘現(xiàn)象”做何感想,我當然希望人人都講“雨傘道德”,但我著實慚愧,我除了看好自家的“絲綢傘”,別無他法。我設想過,萬一我的“雨傘”又被“錯拿”,我將學學加德納的樣子,寧可淋雨,也“不愿舉著那么一把像傘不成傘的鬼東西在人前露面”。

  (郭啟宏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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