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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管

魯迅與北洋時期的欠薪與索薪
來源:《魯迅研究月刊》 | 王彬彬  2020年12月14日09:17
關(guān)鍵詞:魯迅 學人讀舊 魯迅研究

民國政府一成立,財政便十分窘迫,這其實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在那樣的一個社會狀況中建立一個新的國家、成立一個新的政府,需要很多錢,而財源則少得可憐。在袁世凱當國時,還能勉強維持,所以,由中央政府撥款的公教單位,公教人員的薪金尚能大體如數(shù)領(lǐng)取。拖欠薪金的現(xiàn)象雖然也存在,但還不算嚴重。拖欠十天半月,或者一月薪金分幾次發(fā)放,還不至于明顯影響公教人員的生活。袁世凱死后,政局之阮隉日甚一日,中央財政之艱窘亦達于極點?!皣也课碑斎皇侵醒胴斦芸顔挝唬摀艿目钣谑浅3懿幌聛?,在“國家部委”任職的公務(wù)員,便常常不能按期領(lǐng)到工資,有時一拖便是數(shù)個月甚至更久,好容易發(fā)一點了,也不過是應(yīng)發(fā)薪金的若干成。長期領(lǐng)不到薪水,已債臺高筑,領(lǐng)來的那一點欠薪,對于家庭開支來說,真是杯水車薪。在北京有一些公立學校是由中央財政撥款的,在袁世凱死后,撥款當然也不能保證,這些學校教職員的薪金當然也就不能如期如數(shù)領(lǐng)取,生活自然也就受影響。那些年間,由中央財政撥款的單位,從“國家部委”到公立學校,都成立了索欠委員會這一類機構(gòu),專門負責組織大家向主管部門和中央政府索討積欠薪水。這類索欠委員會,甚至是常設(shè)機構(gòu)。為索薪而教師罷教、“國家部委”公務(wù)員集體罷工,是多次發(fā)生的現(xiàn)象。學校發(fā)不出薪水,自然首先找教育部;而教育部往往自己也發(fā)不出薪水。學校教職員為索取欠薪而罷教罷工,這當然首先是向教育部示威,而教育部也常常因發(fā)不出薪水而出現(xiàn)職員罷工現(xiàn)象。此種狀況,也算人類歷史上的奇觀。

北京時期的魯迅,是教育部的官員。教育部的“官俸”,在開始投稿和在一些學校兼課前,是全部經(jīng)濟收入;開始投稿和在學校兼課后,仍然是魯迅基本的經(jīng)濟收入,主要賴此維系生活開支。而在后袁世凱時代,教育部欠薪是經(jīng)常性現(xiàn)象。魯迅又在一些公立學校兼課,每月本可有一定的兼課報酬。這部分收入其實并不多,大概可充魯迅每月購書款。但公立學校的欠薪,自然包括拖欠兼職教員的酬勞,所以,魯迅的這部分收入,也總是不能按時和如數(shù)得到。作為教育部的公務(wù)員和公立學校的兼職教員,欠薪和索薪問題都與魯迅有密切關(guān)系。1922年6月,魯迅寫了短篇小說《端午節(jié)》,正是以北洋時期的欠薪與索薪為題材的。1926年7月,魯迅寫了雜文《記“發(fā)薪”》,寫的也是北洋時期欠薪和索薪之事。如果對北洋時期的欠薪與索薪問題沒有基本的了解,其實是不太明白魯迅這幾篇作品的意思的。

這些年,常見有好事者替魯迅算經(jīng)濟賬。北京時期,他們認定魯迅每月官俸有三百大洋,還在多所學校兼課,兼課費也一定可觀,何況還有稿費。算下來的結(jié)論,是魯迅是很富有的。其實這純屬無稽之談。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胡漢民為總統(tǒng)府秘書長,他后來回憶說,有一天,安徽都督孫毓筠派專使到南京,說亟需一筆錢發(fā)軍餉,向臨時政府求助,孫中山批給二十萬元。胡漢民接到孫中山批示,便到財政部提款,“則金庫僅余十洋”。[1]這么大的一個中華民國,國庫里只有十塊錢,可見經(jīng)濟艱難到何種程度。蔡元培時為教育總長,其創(chuàng)設(shè)中華民國教育部的過程,亦堪稱奇聞。據(jù)協(xié)助蔡元培創(chuàng)設(shè)教育部的蔣維喬回憶,1月13日,蔡元培與孫中山見面時,詢問教育部地址在何處,孫中山讓蔡元培自己去找,說這事他這個臨時大總統(tǒng)管不著。沒有辦公地點,蔣維喬等人只得在旅館暫時安身。其時江蘇都督府內(nèi)務(wù)司長馬相伯,與蔡元培素為莫逆交。孫中山讓蔡元培自己找辦公地點,蔡元培便只好去找馬相伯了。馬相伯便將碑亭巷內(nèi)務(wù)司樓上屬洋務(wù)局的房屋三間借給蔡元培,這樣,中華民國教育部才有了一個成立之地。[2]據(jù)1912年3月31日發(fā)布的《臨時政府公報》第53號,教育部草創(chuàng)之初,沒有厘定官制,所有職員不分等級,一律稱部員。從總長到錄事,一律每月領(lǐng)取津貼30元。[3]蔡元培自奉甚儉,部內(nèi)仆役極少,教育部的官印,也是蔡元培親自到總統(tǒng)府領(lǐng)來。據(jù)1923年1月《教育雜志》第4卷第10號所載俞莊《元年教育之回顧》一文,蔡元培到總統(tǒng)府領(lǐng)取官印時,“白巾咫尺,裹一方寸物,乘人力車往來,見者駭為開國史之趣談?!盵4]魯迅于2月間到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任部員,在南領(lǐng)了幾個月的30元津貼。

1912年4月,臨時政府遷往北京,教育部自然也須北遷。1912年5月,魯迅到了北京,繼續(xù)在教育部任職。剛到北京時,教育部官制仍未核定,部員仍然每月領(lǐng)取津貼,但每月提到了60元。這從魯迅日記可知。1912年5月30日記曰:“得津貼六十元”。[5]6月日記沒有收取教育部津貼記載,應(yīng)該是收取了而未記。7月16日日記則有“晨收本月分津貼六十元”的記載。[6]八月初,參議院議決修正教育部官制,8月2日以臨時大總統(tǒng)令的方式公布,不久,魯迅被任命為金事和社會教育司第一科科長。薪金也由津貼改為官俸。8月30日日記有“下午收本月俸百二十五元,半俸也”的記述。由此可知,魯迅從1912年8月起,月俸為250元左右,因為這里的“半俸”可能是一個大概的說法。孫瑛《魯迅在教育部》一書中說,1912年8月起,魯迅月薪為220元。孫瑛又說,從1913年2月起,魯迅月薪改為240元;到了1914年,改為每月280元;從1916年3月起,是每月300元,此后直到魯迅離開教育部,魯迅的名義月薪一直是300元。⑧這說法是否與事實完全相符,姑且不論。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魯迅并非一到教育部,便是如現(xiàn)在許多人認為的那樣,是每月三百大洋。

查看一下那些年魯迅日記所記收取薪俸情形,就能明白期間魯迅的經(jīng)濟狀況。1912年9月14日日記有“午收本月半俸百二十五元”[9]的記述。從這個記述中也可明白幾個問題。一是上個月的另一半可能仍欠著。上個月是30日收當月半俸,那么還有一半125 元左右沒有發(fā)放,此后日記中也沒有補發(fā)八月份另一半薪俸的記述。有可能發(fā)了而魯迅未記,但也可能就這么拖欠著;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八月份只發(fā)一半,因為魯迅下旬才被任命為僉事和科長。9月14日發(fā)下的125元,是九月份的半俸,并非是八月份的補欠。從下面幾個月的情形看,這時候教育部固定發(fā)薪日期是每月15日前后,但如果到了這時間卻沒有錢,也就拖下去,甚至一直拖到月底。10月15日有“午后收本月半俸百二十五元”[10]的記述,仍是發(fā)了一半。11月16日日記有“午后收本月俸銀二百二十元”[11]的記述。12月16日日記有“上午豫支月俸一百元”[12]的記述。每月這幾天是固定發(fā)薪的日子,但這一月不能按時發(fā)放,魯迅沒錢了,便預(yù)支了一百元。12月27日日記有“上午收支剩本月俸百二十元”[13]的記述??梢姳驹聦嵃l(fā)仍是220元。1913年1月27日日記有“午后收本月俸二百二十元”[14]。上個月是27日發(fā)薪,這個月也干脆27日發(fā),固定發(fā)薪日期又改為每月27日前后了。1913年2月日記沒有收取薪俸的記載。這種情形,可能是收取了而未記,也可能是這一月根本就沒發(fā)。3月26日日記有“下午收本月俸二百四十元”[15]的記載。此后數(shù)月,都能在27日前后領(lǐng)到240元。但9月26日記曰:“下午收本月俸銀一百七十元,其公債券七十元云于下月補發(fā)?!盵16]其時政府為了解決財政困難,一是拼命借外債,二是瘋狂發(fā)行公債。公教人員似乎必須認購公債。從魯迅日記看,采取的是直接從工資中扣除認購款而代之以公債券的方式。10月27日記曰:“午后收本月俸銀一百七十元,其公債七十元仍未發(fā)?!盵17]10月,又被強迫買了70元的公債。11月26日記曰:“午后收本月俸二百十六元,系九成?!盵18]從“系九成”來看,這時候魯迅月薪確實是240元,但這個月只發(fā)了九成。12月26日記曰:“午后收本月俸二百十六元,仍實發(fā)九成也。”[19]從1913年的情況看,月薪已經(jīng)并不能每月如數(shù)領(lǐng)取。但能夠領(lǐng)取半俸,甚至能夠領(lǐng)取九成,比起后來的那些年,已經(jīng)算很好了。

從魯迅日記所記每月收取教育部薪俸情形看,1914和1915年這二年情況算是很好的,比前兩年好得多。1914年上半年每月能領(lǐng)取216元,雖是全俸的九成,但能夠每月按時領(lǐng)得。1914年7月領(lǐng)取240元,如果全俸是240元,那從該年七月份起便不再每月扣留一成。從1914年8月起,魯迅月薪上調(diào)至280元,此后五個月,是能夠每月領(lǐng)到280元的,一般是26日發(fā),拖一兩天的情形也是有的。當然,日記中找不到當月領(lǐng)取教育部薪俸的情形偶爾也有,但在1914年的時候,應(yīng)該是日記漏記而并非未發(fā)。1915年前五個月,也是每月能夠領(lǐng)取280元,日期仍然是26日,拖延幾天的時候也有。但到了六七兩個月,出了一點異常。1915年6月26日記曰:“上午收本月奉銀二百二十七元八角。自此至十月末,當扣四年度公責共二百八十元?!盵20]這當然仍然是被強迫買公債。六月份如果應(yīng)該實發(fā)280元,那么被強行扣除了52.2元。原計劃用五個月的時間從薪金中扣除280元,用以買公債,但每月扣除數(shù)又似乎并非平均的。7月26日記曰:“上午收本月奉泉二百二十六元九角。”[21]這顯然也是扣除了公債款,但比六月份多扣了一點點。但從八月份開始,又恢復(fù)常態(tài),即每月能在26日前后領(lǐng)取280元全俸。這應(yīng)該認為以五個月的時間扣除280元的計劃并未實行到底,只扣了兩個月便廢止了。這可能是迫于眾人的抗議。1916年,前五個月仍然情況良好。前兩個月,能在26日領(lǐng)取280元。從三月份起,魯迅月薪上調(diào)至300元。3月、4月、5月這三個月,每月都在月底領(lǐng)取了300元。進入6月,發(fā)薪情形開始惡化。

細心的讀者,或許能夠注意到,1914年、1915年和1916年前五個月,正是袁世凱從積極籌備帝制到稱帝失敗而搭上性命的時段。這兩年多的時間,在袁世凱的親自部署和干預(yù)下,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較此前有大幅度改善,軍政經(jīng)費能夠基本保證,教育部的發(fā)薪和薪金晉級也就比較正常。李宗一、曾業(yè)英等人所著的《中華民國史》第二卷(1912-1916)中說,1914年初的時候,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還很不好。此前想望主要依靠借外債支撐財政,但外債借起來非常麻煩,資金總是遲遲不能到位。熊希齡內(nèi)閣垮臺后,袁世凱決定親自過問財政事務(wù)。既然不能指望外債支撐財政,便只能“向內(nèi)轉(zhuǎn)”,在國內(nèi)疏理舊財源,同時開辟新財源。整頓舊稅、推行新稅,便是理舊辟新之舉。當然,另一方面也實行減政措施,壓縮軍政開支。中央政府要從國內(nèi)找錢,當然首先想到各省的財源。袁世凱規(guī)定,從1913年底起,把各省常關(guān)稅收劃歸中央,原來由各省截留的驗契稅、印花稅、煙酒牌照稅以及契稅增收和煙酒稅增收部分,屬于中央專款,由各省上交中央。因是財稅新政,無法給各省下達硬指標,但僅驗契收入一項,就頗為豐厚。其次,在中央財政工作會議上核定了各省收支實數(shù),命令各省每年將本省支出所余,解歸中央。中央政府僅此一項,便可每年增收數(shù)千萬元。袁世凱解決中央財政危機的第三個措施,是強行向交通部籌款。當時交通部所屬的鐵路系統(tǒng),是最重要、最盈利的“國有企業(yè)”,袁世凱要求交通部每月籌撥五十萬元,當然算是中央政府向交通部借款,說明等到國庫里有錢了,便如數(shù)歸還。第四個措施,便是發(fā)行國內(nèi)公債了。1914年3月中央設(shè)立了籌辦公債所,印刷民國元年六厘公債票,計劃發(fā)行。但民元六厘公債期限過長,是35年,自然無法廣泛發(fā)行。所以此債券只印制了二千萬元,以其中四百多萬元抵付了各處欠款,其余并未切實發(fā)售。1914年8月3日發(fā)布《民國三年內(nèi)國公債條例》,發(fā)行公債一千六百萬元,九四折,六厘息,十二年還清。由于此項公債發(fā)息還本比較可靠,用途也很廣泛,期限又不算長,所以發(fā)行還算順利,且頗有增額,遂于年底增加發(fā)行八百萬元。1914年10月又成立了新華儲蓄銀行,發(fā)行有獎儲蓄票一千萬元。袁世凱親自經(jīng)管財政后,對鹽稅大加整頓,此項稅收也大幅增加。到了1914年春夏,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開始明顯好轉(zhuǎn)。此種狀態(tài)持續(xù)了兩年多,一直到袁世凱稱帝而護國戰(zhàn)爭爆發(fā)。明乎此,也就明白了魯迅日記中這兩年多的每月發(fā)薪情況為何有很良好的記錄。中央財政錢了,自然不會發(fā)生公教人員的嚴重欠薪問題。

袁世凱死于1916年6月6日。袁氏一死,由中央財政撥款支付的公教人員工資,便又不能每月定時發(fā)放了。六月份的薪俸到7月1日發(fā),七月份的薪俸到8月4日發(fā),八月份的薪俸到9月11日發(fā),九月份的薪俸到10月24日發(fā)。雖然拖欠得不是太久,但拖欠得是一月比一月久,是“月來月久”。年11月20日記曰:“收十月分奉泉三百,中1916券三、交券七?!盵23]所謂中券、交券,分別指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發(fā)行的紙幣。從魯迅日記行文看,十月份薪俸等到11月20日才發(fā),而所發(fā)又三成是中國銀行發(fā)行的紙幣,而七成是交通銀行發(fā)行的紙幣。也即意味著,十月份的薪俸,全是兩大銀行發(fā)行的紙幣,沒有一塊銀元。中券和交券,本來信用是比較好的。李宗一、曾業(yè)英等人所著的《中華民國史》第二卷(1912-1916)中說,中國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本來獨享經(jīng)理國庫、發(fā)行國幣及兌換券的權(quán)利,1914年6月后由財政部直接管轄。中國銀行雖是國家銀行,卻又不能一枝獨秀。當時的交通銀行經(jīng)理輪船、郵電、鐵路等實業(yè)方面的款項,因此經(jīng)濟實力雄厚,交通銀行總理梁士詒一度掌管財政部,又是袁世凱的親信,因此交通銀行后來也取得經(jīng)理國庫的資格,得以與中國銀行雙峰并峙。在1912年至1915年三年間,兩大銀行同時經(jīng)理國庫,又同樣經(jīng)管外債收支,所以經(jīng)濟實力頗為強勁,有充足的現(xiàn)金儲備,在發(fā)行紙幣(即魯迅日記中所說的“券”)時又相當慎重,所以,每發(fā)行紙幣,信用都很好,于是能夠逐步在全國范圍內(nèi)推廣。袁世凱政府甚至打算用中行券逐漸取代全國各地胡亂發(fā)行的紙幣。[24]然而,好景不長。袁氏為籌備帝制,花費了天文數(shù)字的錢,當護國戰(zhàn)爭爆發(fā),袁氏政府的財政其實已瀕臨崩潰?!八⒁幻嬗?月底命警廳暗禁商民前往中國、交通銀行提款兌現(xiàn),5月12日更公開發(fā)布停兌令,以維持此兩大紙幣發(fā)行銀行在金融界的信用;一面命發(fā)行洪憲元年六厘內(nèi)國公債二千萬元,脅迫全國官民認購?!盵25]本來,人們可以到銀行用銀行發(fā)行的紙幣,兌換銀元,而停止兌現(xiàn),便是商民手里的紙幣無法變成銀元,明白了上述情形,有助于我們理解魯迅寫于1925年4月的雜文《燈下漫筆》。《燈下漫筆》一開頭說:“有一時,就是民國二三年時候,北京的幾個國家銀行的鈔票,信用日見其好了,真所謂蒸蒸日上。聽說連一向執(zhí)迷于現(xiàn)銀的鄉(xiāng)下人,也知道這既便當,又可靠,很樂意收受,行使了?!盵26]這說的就是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鼎盛時期的情形。從魯迅文章中也可知,兩大銀行發(fā)行的紙幣,能夠為幾乎全社會信賴、接受。魯迅接著說:“但可惜后來忽然受了一個不小的打擊?!薄熬褪窃绖P想做皇帝的那一年,蔡松坡先生溜出北京,到云南去起義。這邊所受的影響之一,是中國和交通銀行的停止兌現(xiàn)。”[27]這說的便是1916年5月袁世凱下令中國和交通兩大銀行停止兌現(xiàn)的事了。魯迅的文章,能夠豐富我們對當時情形的認識。魯迅說,政府一方面下令銀行停止兌現(xiàn),另一方面又勒令商民照常使用兩大銀行發(fā)行的鈔票。既然政府明令兩大銀行發(fā)行的鈔票照常流通,那顧客用兩大銀行發(fā)行的鈔票去買東西,商家便不敢說不接受。但是,商家自有商家應(yīng)付的辦法:顧客拿多大面值的鈔票去買東西,都說找不出零錢。這其實是一種合理合法的拒絕紙幣之術(shù)。如果顧客甘愿不要找零,那實際上紙幣便在打折使用,商家也不吃虧。手里有兩大銀行鈔票的人,當然一般不會用一元鈔票去買本來只值幾個銅子的東西。用紙幣換銅元吧,又無處可換。到親戚朋友處借現(xiàn)銀吧,哪里借得到?于是人們不講愛國了,想換成外國銀行的鈔票。但外國銀行的鈔票就相當于現(xiàn)銀,能夠兌換成外國銀行的鈔票,就等于兌換到了現(xiàn)銀,這自然也是不可能的。于是,手頭有些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發(fā)行的紙幣,并且要賴以糊口的人,便一時間陷入困境。魯迅便是其中之一。魯迅寫道:

我還記得那時我懷中還有三四十元的中交票,可是忽而變了一個窮人,幾乎要絕食,很有些恐慌。俄國革命以后的藏著紙盧布的富翁的心情,恐怕也就這樣的罷;至多,不過更深更大罷了。我只得探聽,鈔票可能折價換到現(xiàn)銀呢?說是沒有行市。幸而終于,暗暗地有了行市了:六折幾。我非常高興,趕緊去賣了一半,后來又漲到七折了,我更非常高興,全去換了現(xiàn)銀,沉墊墊地墜在懷中,似乎這就是我的性命的斤兩。倘在平時,錢鋪子如果少給我一個銅元,我是決不答應(yīng)的。[28]

1916年11月20日,魯迅領(lǐng)取了三百元中交票,是作為十月份薪水下發(fā)的。所以,那時候魯迅手里有數(shù)十元中交票就毫不奇怪了。而這數(shù)十元中交票,只能換得六七折現(xiàn)銀,這也就意味著薪水打了折扣。

汪朝光在《中華民國史》第四卷(1920-1924)談到北京政府中后期的財政狀況時,用了“捉襟見肘,度日如年”的說法。袁世凱當國時,財政也是十分困窘的,但靠著對國內(nèi)財源的理舊辟新,還能勉強維持。一個重要原因,是袁世凱柄政時,中央對地方還能在很大的范圍內(nèi)實行比較有效的控制,而這些地方的稅收便能夠成為國家的財源。袁世凱死后,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力大為降低,各省均不買中央的賬,自然也不肯把自己地盤上的錢往北京送。中央政府不能從各省獲取錢,而中央自身的各項支出卻有增無減,尤其軍費支出,本身基數(shù)就大,增長又非常迅速。以徐世昌出任大總統(tǒng)的1918年為例。這一年,中央政府每月收入為422萬元,只有支出的35.3%,人不敷出達到65%的程度。袁世凱死后的幾年間,中央政府主要從日本借取巨款,同時把發(fā)行內(nèi)債作為解決財政問題的重要手段。1918至1922年,發(fā)行公債四億八千八百二十七萬元,占北京政府時期發(fā)行公債總數(shù)的五分之四。[29]

從魯迅日記看,1917、1918、1919這三年,薪俸基本還能如數(shù)發(fā)放,雖然也有拖欠,但情形一般不嚴重;雖然也有以“券”代替現(xiàn)銀的情形,也只是偶爾出現(xiàn)。能夠如此的重要原因,是中央政府能夠從日本借來錢。1917年前九個月都是拖欠一個月。1月20日領(lǐng)取上一年12月薪俸300元;2月16日領(lǐng)取一月份薪俸300元;3月2日領(lǐng)取二月份薪俸300元;4月9日領(lǐng)取三月份薪俸300元;5月18日領(lǐng)取四月份薪俸300元;6月9日領(lǐng)取五月份薪俸300元;7月2日領(lǐng)取六月份薪俸300元;8月3日領(lǐng)取七月份薪俸300元;9月8日領(lǐng)取八月份薪俸300元。這九個月,每月領(lǐng)取上一月薪俸,但日期上毫無規(guī)律可言。并非固定日期發(fā)放,只能說明教育部無法在固定日期弄到這筆錢,什么時候弄到了便趕緊發(fā)下。但是,每月300元,而且是現(xiàn)銀,能夠保證這一點,也實在不易。9月領(lǐng)取了兩次薪俸。到了9月29日,又領(lǐng)到了當月的那一份,也是300元現(xiàn)銀。10月26日,也領(lǐng)取了當月的那份300元現(xiàn)銀。最后兩個月,情形有些不妙。11月14日記曰:“下午收十一月奉泉三百,銀一券九?!盵30]所謂“銀一券九”,就是現(xiàn)銀只占一成,也就是30元,而“券”則占九成。到了12月則更糟。12月31日記曰:“晚收奉泉券三百。”[31]這一月全俸以“券”代替?!叭睙o法與現(xiàn)銀對等交換,通常只值現(xiàn)銀的六七折,以“券”代俸,實際上是工資在打折。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應(yīng)是到了年底,政府的財政更加吃緊了,方方面面來要錢者太多,實在應(yīng)付不過來,像教育部這樣的部門,就只得以“券”充薪了。

1918年,總體情形也還好。2月4日記曰:“收一月分奉泉三百,內(nèi)銀六十?!盵32]這是延續(xù)上一年年底的做法,以“券”充薪,但情形略好。內(nèi)銀六十,即有二成是現(xiàn)銀。2月26日收當月份薪俸300元,沒有特別說明,應(yīng)該都是現(xiàn)錢。過了年關(guān),政府財政看來又有所緩和。2月28日日記有這樣一句話:“托齊壽山換泉,共券六百得銀元三百五十四”[33],這能夠讓我們明白其時魯迅所得的“券”與現(xiàn)銀的比價。從這次兌換情形看,“券”不到現(xiàn)銀的六折,如果以“券”代薪,那就意味著工資近乎減半。1918年3月到12月,都能在每月26日領(lǐng)取300元,日記沒有特別說明,應(yīng)該都是現(xiàn)銀。只是在9月,領(lǐng)了兩次。9月18日,“下午支本月奉泉百五十?!盵34]一個人,只有實在困窘了,而又難以向友人借錢,才會向單位支薪。北京時期,提前預(yù)支部分薪水的記載,在魯迅日記中出現(xiàn)不止一次。到了9月26日,又把另一半150元領(lǐng)回。

1919年,從1月到10月,都能在26日或27日領(lǐng)取300元現(xiàn)銀,其中3月日記中沒有找到收俸記載,應(yīng)該是漏記。到了11月,又出現(xiàn)一點問題,先是在26日領(lǐng)取薪俸一半,“計券一百五十”[35],另一半現(xiàn)銀則于次日領(lǐng)取。12月30日領(lǐng)取了300元。

到了1920年,欠薪現(xiàn)象便變得嚴重,拖欠越來越久、越來越多。此后便一年不如一年,以至于偶爾發(fā)點薪水,便成稀罕事。北京政府本來主要靠外債維持,而外債借起來十分煩難,不能保證能夠長期借到。發(fā)行公債,又不能持續(xù)維持信譽,到后來也玩不下去。陳志讓在經(jīng)典性的論著《軍紳政權(quán)——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中說,到1925年底,北京政府所欠外債,達二十多億元,其中日本借款最多,英國第二,美國第三。外債的百分之六十用于軍政開支,教育部職員的薪俸,自然也相當程度上依賴借外債發(fā)放?!皼]有外債,北京政府的生命很成問題。”[36]汪朝光在《中華民國史》第四卷(1920―1924)中說,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結(jié)束后,歐美各國對華借款逐漸減少,而國內(nèi)公債的濫發(fā),也導致債信喪失殆盡。1922年以后,長期公債已無法發(fā)行,北京政府只得發(fā)行國庫券、鹽余借款等短期債款來生財。這些短期借款名目五花八門,發(fā)行額亦不高,多也不過幾百萬元,少則只有幾十萬元,甚至幾萬元的也有,可見北京政府已窮窘到何種程度。向銀行借“高利貸”,也是北京政府應(yīng)付危急的方法。這種貸款月息往往很高,至于達到二分,而北京政府每次所借也并不多,單次借款額在10萬元以下的,竟占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最少的借款甚至只有千把元。[37]一個如此龐大的國家的中央政府,竟然一次向銀行借款數(shù)萬元甚至千把元,真的是山窮水盡了。既然中央政府的財政是如此狀況,由國家撥款維持的公教部門發(fā)不出工資,就是很合情合理的事兒了。

1920年1月沒有發(fā)薪。2月9日和16日分別收一月份上半月和下半月薪俸各150元。一月份的薪俸拖到2月發(fā),而且是分兩次發(fā)。但比起后來,這已經(jīng)算很好了。2月17日記曰:“下午支本月奉泉二百四十。還齊壽山所代假泉二百,利泉八?!盵38]這又是一次預(yù)支薪水的記錄。2月9日和16日各收了150元,加起來也是300元,怎么又預(yù)支薪水呢?主要是為了還債。此前魯迅托友人齊壽山代借了二百元,必須還他。魯迅這些年日記中記載向友人借錢和還友人錢的事情太多了。向友人借錢,都沒有提及利息,大約是沒有利息的。但這一回,友人齊壽山也是向別處借來的,可能是向銀行、錢莊一類地方借的,也可能是向某個放債的私人告貸,總之是要付利息的。魯迅除了還掉本金二百元,還支付利息八元。支來的240元,就只剩下32元。預(yù)支薪俸還債,等于是借此債還彼債。為什么要如此急著還這筆錢呢?因為要過年了。2月17日這天,是舊歷臘月二十八了。這時候,魯迅已經(jīng)把母親、朱安接來北京,在八道灣安了家,周作人一家也住在一起,一大家子人,過年也要辦點年貨,剩下的32元正好充作此用。于是,2月19日記曰:“舊歷除夕也,晚祭祖先。夜添菜飲酒,放花爆。”[39]

1920年,前幾個月的薪俸,都是拖欠一月,即每月領(lǐng)取上月薪俸,當然,常常是一個月的薪俸分兩次發(fā)放。到了7月,情形就不能這么好了。7月10日記曰:“上午收五月奉泉卅?!盵40]6月22日,收了五月份上半150元,剩下的下半150元,依慣例應(yīng)該在第二次一次性發(fā)請,但第二次只發(fā)了30元。然后是六月份的上半到9月24日發(fā),下半到10月18日發(fā)。七月份的薪俸拖到11月16日發(fā),倒是300元一次發(fā)清。八月份的上半到12月2日發(fā)。12月31日,這一年的最后一天,領(lǐng)到了八月份的下半和九月份的全俸,共450元。從1920年下半年開始,薪俸拖欠通常要三四個月之久。

到了1921年,薪俸拖欠“月”益嚴重。1921年1月日記沒有收取俸泉的記載。2月3日,領(lǐng)取上一年10月薪俸300元,雖然拖欠了五個月,但能夠領(lǐng)取全俸,已屬不易。2月4日,領(lǐng)取上一年11月薪俸之上半,3月16日領(lǐng)取上一年11月薪俸之下半。4月27日,領(lǐng)取上一年12月薪俸之上半,5月20日領(lǐng)取上一年12月薪俸之下半。到5月,終于把上一年欠薪發(fā)完,到6月間,才發(fā)放本年度的薪俸。6月11日記曰:“收一月、二月奉泉六百。付直隸水災(zāi)振十五,煤泉廿七,還義興局二百,息泉六。”[41]6月11日這一天,領(lǐng)取了本年度一、二兩月的薪俸,雖然拖欠了半年,但能夠領(lǐng)取全俸,并且全是現(xiàn)銀,也很難得。這六百元,魯迅當天花去了近一半。直隸水災(zāi),捐款15元;買煤花去27元。此前魯迅從一個名叫義興局的錢莊借了二百元,現(xiàn)在連本帶息還了206元。1921年7月18日記曰:“上午收三月分奉泉三百。”[42]8月15日記曰:“上午收三月上半月俸泉百五十?!盵43]8月31日記曰:“收四月下半月份奉泉百五十。”4把三次記載一起看,可知8月15日的“三月”系“四月”之誤。寫日記出現(xiàn)這樣的筆誤很正常??傊牵脑路莸男劫海?月才領(lǐng)取,而且是分兩次領(lǐng)取。9月17日,領(lǐng)取了五月份薪俸300元。10月和11月這兩個月完全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只是在10月27日收到歸還的此前賑災(zāi)捐款60元。12月31日記曰:“下午收六月分奉泉三成九十元。”[45]六月份的薪俸,拖欠了半年,到年底了,還只能發(fā)個百分之三十。

魯迅1922年日記佚失。許壽裳留下了若干則魯迅1922年日記的抄錄。1月14日記曰:“午后收去年六月分奉泉七成二百十”。[46]可知上一年七月份的薪俸之百分之七十,到1922年1月初發(fā)下了。1月27日記曰:“午后收去年七月分奉泉三百?!盵47]上一年七月份薪俸到次年1月才發(fā),拖欠了半年,不過能一次性發(fā)清,而且是現(xiàn)銀,沒有代之以“券”,在這種時候已屬不易。1922年度此后11個月的領(lǐng)取薪俸情況,就不能詳知。但是,從1923年日記,可知上一年的大體情形。1923年1月19日記曰:“晚收去年九月下半月分奉泉百五十元。”[48]由此可知到1922年末,本年度薪俸發(fā)到9月上半月。2月3日領(lǐng)取上一年十月份上半月薪俸150元。到了2月14日這一天,居然發(fā)了兩次薪水,上午領(lǐng)取了上一年十月份下半月薪俸150元,下午則領(lǐng)取了上一年十一月份上半月薪俸150元。究其原因,這是因為又要過年了,2月15日便是舊歷除夕。中國人有在除夕前還清欠債的習俗。要過大年了,大家都需要錢還債和辦年貨,政府也就盡量把欠薪多發(fā)一點。當然,說明這段時間政府還能想點辦法。到了2月20日,又把上一年11月下半月的薪水150元發(fā)下了。算下來,1923年2月,魯迅共領(lǐng)取了四次工資,而且每次都是150元現(xiàn)銀,在那些年里,這算是絕無僅有的了。這算是魯迅供職教育部期間薪俸方面最后的回光返照。再往后,就每下愈況。3月15日領(lǐng)取了上一年十二月份上半月薪俸150元,4月30日領(lǐng)取了上一年十二月份下半月薪俸150元。5月3日,領(lǐng)取了本年度一月份上半月薪俸150元。5月28日又發(fā)了一回工資。一個月內(nèi)發(fā)兩次工資,看起來不錯,但第二回,發(fā)的是“正月分奉泉三成九十”。[49]到了6月19日則記曰:“下午收奉泉五十一元,正月分之一成七也?!盵50]一次發(fā)全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七,堪稱寒窘了。以后還有更讓人心酸的數(shù)額。如果加上5月28日發(fā)下的三成,那一月份薪俸還只發(fā)了四成七,還有五成三待發(fā)。但6月21日又記曰:“下午收特別流通券百十六元,二月分奉泉之三成三也?!盵51]6月19日之前還發(fā)過工資,把一月份之五成三發(fā)過了,而魯迅未記,這種可能性也有,但從后來的記載看,不是這種情況。10月18日記曰:“下午收教育部補足正月分奉泉十。”[52]說明到了10月,還在十元八元地補一月份的欠薪。前面月份的欠薪仍然欠著,先發(fā)后面月份欠薪,又不知是怎樣的路數(shù)。總之,從后來的日記看,6月21日發(fā)下的116元特別流通券,確實是抵二月份薪俸。這所謂的“特別流通券”,應(yīng)該就是前面提到的國庫券、鹽余借款一類短期債券了。8月18日和8月21日,都有“上午收二月分奉泉四元”[53]的記載。補發(fā)欠薪,已經(jīng)到了每次以4元為額度的程度了。一個月薪300元的人,每次領(lǐng)取4元半年前的欠薪,他能對政府有起碼的認可嗎?魯迅日記中記載收取在學校的兼課報酬,一般用“薪水”“薪金”,而且必定寫明是何校;收到的如果是稿費、版稅,則一定說明。只有教育部的工資,必定用“奉泉”,而且不說明來源。所以,那4元“奉泉”,必定是教育部的薪金。9月5日,有收取二月份半月“奉泉”150元的記載。雖然已經(jīng)欠了七個月,一次能夠領(lǐng)取半個月份的,是值得高興的了。9月26日,有“收三月份奉泉五十六元,一月之一成七”[54]的記載。6月19日記載的一月份的一成七是51元,這一天記載的三月份的一成七又是56元,這又是怎么回事呢?如果全俸是300元,那一成七應(yīng)該是51元,而56元則應(yīng)該是300元的一成八還多一點,接近一成九了。所以,9月26日如果收取了56元,那“一成七”就是魯迅弄錯了,或者,只收取了51元,而誤寫成56元了。我們知道,二月份的欠薪,已經(jīng)發(fā)過三次了:6月21日發(fā)了116元特別流通券;8月18日發(fā)了4元,8月21日發(fā)了4元。11月22日記曰:“下午收奉泉二月分者三十一,又三月分者百。”[55]11月22日共收取131元,其中31元是補發(fā)二月份欠薪,而100元則是補發(fā)三月份欠薪。那么,二月份欠薪是否都補完了呢?從日記看,也沒有。不但二月份欠薪?jīng)]有補發(fā)完,連一月份所欠也還沒有補完。既然如此,那這131元不應(yīng)該都先算在最前面的月份嗎?可是不,前面月份的欠薪仍然欠著,卻先補一點后面月份的欠薪,前面說過,這是一種什么方式,頗讓人費解?;蛟S是為了說起來每月都發(fā)了一點。11月23日,又收取三月份欠薪150元??磥磉@幾天,教育部的財務(wù)部門又從上面弄到了一筆可觀的錢款。12月31日記曰:“收本部三月馀奉及四月奉泉二成,共百三十二元。”[56]三月份欠薪11月22日收取了100元,11月23日又收取了150元,那么余俸是50元。12月31日收取132元,扣除50元,屬于四月份欠薪者是82元,接近全俸的三成了。從這里看,魯迅日記中記載收取薪俸時的“成”,是一個粗略的算法。

總之是,到了1923年,欠薪已欠得月甚一月,而發(fā)薪則發(fā)得毫無章法,甚至一次補發(fā)4元錢這樣的事情都在中華民國教育部出現(xiàn)了。到了1924年,就更讓人看不懂了。1月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2月4日“收去年四月分奉泉百八十”。[57]這一天,是舊歷除夕。去年四月份薪俸已經(jīng)欠了十個月了,到除夕這天才補發(fā)了180元。但能夠如此,也很不容易了。3月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4月7日“下午收奉泉百零二,去年四月分之三成一也?!盵58]今年4月收去年四月份欠薪,這已經(jīng)欠了一年了。這“三成一”,也應(yīng)該是魯迅寫日記時的姑且一算。5月20日記曰:“收奉泉六十六元,去年四月分之余及五月分之少許?!盵59]1923年四月份的欠薪,從日記看,也補發(fā)了四次才算補完。而5月20日所發(fā)66元,除了補完去年四月份欠薪之余,還有一點算是補去年五月份欠薪。這剩下用來補去年五月份欠薪的數(shù)目,一定很小,小到魯迅都無法算其成數(shù)。5月29日有收取上一年五月份欠薪50元的記載。6月5日“下午收去年五月分奉泉百,六月分者六十九?!盵60]這里的“六月”應(yīng)該也是指上一年的六月份。7月7日晚魯迅等一行多人登車赴西安講學,8月12日回到北京,這期間自然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8月14日記曰:“晚李慎齋來,交所代領(lǐng)六月分奉泉百六十五元”。[61]這期間發(fā)過一次薪,由他人代領(lǐng),但這里的“六月”應(yīng)指上一年六月份。此后,則是補發(fā)上一年七月份欠薪:10月15日收取上一年七月份欠薪26元;11月8日收取上一年七月份欠薪23元;11月19日收取上一年七月份欠薪83元;12月19日收取上一年七月份欠薪43元。到了1924年年末,還在以此種零碎方式補發(fā)已經(jīng)拖欠了一年有半的欠薪;四次加起來才175元。1923年七月份的欠薪,到1924年年底還未補完,來年繼續(xù)補。

1925年1月4日“收教育部前年七月分奉泉八十六元。”[62]這是第五次補發(fā)1923年七月份欠薪,但也還沒有補發(fā)完。1月23日記曰:“李慎齋來并交所代領(lǐng)奉泉百九十八元,是為前年之七月及八月分。”[63]這是第六次補發(fā)1923年七月份欠薪。同時開始補發(fā)1923年八月份欠薪。2月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3月23日收取1923年八月份欠薪165元。3月28日收取1923年八月份欠薪17元和1923年九月份欠薪165元,依然是前年八月份欠薪尚未補發(fā)完,就開始補發(fā)前年九月份欠薪。4月28日收取補發(fā)1923年九月份欠薪165元。1923年九月份欠薪,至此補發(fā)完了,但拖欠了17個月。5月27日有收取“奉泉”66元的記載,但沒有說明屬于何年何月薪俸。魯迅是精細的。此前日記記載收取教育部薪俸,都要說明補發(fā)的是何年何月欠薪,如系當月薪俸,也要說明。但從本年度開始,常常只記收取“奉泉”若干,其他已經(jīng)混亂到令魯迅也搞不清每次所發(fā)屬于何年何月的地步。但從前面情形看,5月27日收取的這66元,應(yīng)該是補發(fā)1923年十月份欠薪。6月27日有收“奉泉”30元的記載,也沒有做任何說明,也應(yīng)該是補發(fā)1923年十月份欠薪。7月25日記曰:“收十二年十月、十一月奉泉八十三元?!盵64]這一次做了說明,讓我們知道這83元是補發(fā)前年十月份和十一月份欠薪。8月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9月1日記曰:“夜劉升送來奉泉六十六元?!盵65]又沒有說明屬于何年何月。9月16日有“夜收教育部奉泉四十”[66]的記載,沒有說明屬于何年何月。不過,夜間收取薪俸,有些怪異。這是從1925年開始的,下面談到小說《端午節(jié)》時再解釋。10月1日有收取1923年十一月份欠薪93元和十二月份欠薪105元的記載。1923年十一月份欠薪似已補發(fā)完,也拖欠了近兩年。10月7日記曰:“收教育部奉泉三十三元,十三年十二月分?!盵67]按這說法,開始補發(fā)1924年十二月份欠薪了。1923年十一月份欠薪剛剛補發(fā)完,不可能一下子跳到1924年十二月份。與后面的記載也不吻合,所以,10月7日日記中的“十三年”應(yīng)是“十二年”之誤。前面說過,寫日記出現(xiàn)類似筆誤十分正常。11月1日記曰:“上午收十二年十二月分奉泉六十六元[68]這個時候開始補發(fā)1923年十二月份欠薪,就能與前后所記相印證了。

1925年12月沒有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到了1926年教育部發(fā)薪就更其稀少了。1月6日有晚上收取教育部“奉泉”17元的記載;1月20日有收取教育部薪水33元的記載,1月25日有收取教育部“奉泉”33元的記載。這三次都沒有說明屬于何年何月薪俸。1月雖然發(fā)了三次薪,但加起來不過83元。2月12日記曰:“夜收教育部奉泉二百三十一元,十三年一月分?!盵69]1926年2月補發(fā)1924年1月欠薪,這薪已經(jīng)欠了兩年了。1926年3月26日的收薪記錄值得特意標明:?

二十六日晴。(前略)收教育部奉泉三元正。[70]

這應(yīng)該是魯迅從北京政府教育部領(lǐng)取的最小一筆薪俸了。三元錢,是魯迅全俸的百分之一。5月15日晚收取教育部“奉泉”79元;6月14日有晚上收取教育部“奉泉”83元的記載,也沒有說明屬于何年何月薪俸。1923年7月21日的收薪記錄也值得特意引用:

二十一日晴。(前略)往教育部取十三年二月分奉泉九十九元。[71]

1926年7月收取1924年二月份欠薪,這薪已欠了兩年半了。但這還不是這天記錄值得特意引用的原因。1926年7月21日的這筆99元錢,是魯迅從北京政府教育部領(lǐng)取的最后一筆薪俸。1926年8月,魯迅便辭去了北京政府教育部的官職,離京南下了。但這也不是這天記錄值得特別引用的原因。這一天的記錄之所以值得特別引用,是因為魯迅當天晚上寫了《記“發(fā)薪”》一文,敘述了這天領(lǐng)取這99元的經(jīng)過。

那么,教育部歷年所欠魯迅薪俸怎么辦呢?當然就一筆勾銷了。魯迅已經(jīng)辭職南下,而其時蔣中正也已經(jīng)揮師北伐。往后便是北京政府被推翻,北洋軍閥統(tǒng)治中國的歷史宣告結(jié)束。誰還能向不存在的政府索要欠薪呢?北京政府教育部總共欠了魯迅多少薪俸呢?魯迅在《記“發(fā)薪”》中說:

翻開我的簡單日記一查,我今年已經(jīng)收了四回俸錢了:第一次三元;第二次六元;第三次八十二元五角,即二成五,端午節(jié)的夜里收到的;第四次三成,九十九元,就是這一次。再算欠我的薪水,是大約還有九千二百四十元。七月份還不算。[72]

但是,我們今天讀到的魯迅1926年日記,其中對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與魯迅這里所說有所不同。日記里記載有:1月6日晚上收到教育部“奉泉”17元;1月20日收取教育部薪水33元;1月25日夜收取教育部“奉泉”33元;2月12日夜收取教育部補發(fā)1924年一月份欠薪231元;3月26日收取教育部“奉泉”3元;5月15日晚收取教育部送來“奉泉”79元;6月14日,也就是舊歷端午節(jié)那天,晚上收取教育部“奉泉”83元。最后一次,就是7月21日領(lǐng)取的99元。從我們今天讀到的日記看,1926年1至7月,共收取教育部薪俸八次。有幾次魯迅沒有算在內(nèi),而魯迅所說的收取教育部薪俸6元的記載,日記里并沒有。魯迅開始向各處投稿和在各學校兼課后,每月日記收款記錄變得復(fù)雜起來。各學校的薪水也總是欠著,領(lǐng)取的也總是先前的部分欠薪,而且兼課報酬本來各校都不多,每次收取數(shù)元是常事,所以,那6元的一次,應(yīng)該是魯迅把某個學校的薪水看成教育部的薪俸了。而17元和33元那幾次,因為數(shù)額很像學校的兼課薪水,大概魯迅又看成是從某個學校收取的了。5月15日收取79元,這在當時不算小數(shù)目,而2月12日收取231元,數(shù)目更是不小了,不知為何這兩次魯迅都沒注意到。端午節(jié)那天,日記里記的是收取83元,而魯迅在《記“發(fā)薪”》里則說是“八十二元五角”,這也不知是何原因,大概名義上是83元,而實收82.5元,以某種理由扣除了五角??傊?,魯迅自查日記,與我們今天查魯迅日記,所見到的1926年1至7月收取教育部薪俸情形不甚吻合。魯迅說到1926年6月止,教育部共欠其薪水9240元。這說明魯迅有一個賬本,專門記錄教育部欠薪的。記得是否十分準確,不能貿(mào)然斷定。前面說過,多年來,欠薪欠得毫無章法,而補發(fā)則更無頭緒。這筆賬,用雞零狗碎來形容,是毫不夸張的。這樣零碎的收欠賬,長期下來,要算得十分準確,那很難了。但是,不管怎么說,北洋軍閥治時期的北京政府教育部所欠魯迅薪俸,絕對是一筆不小的錢。

前面說過,教育部的薪俸,是魯迅北京時期主要的經(jīng)濟來源,在未開始投稿和在學校兼課前,則可說是唯一的經(jīng)濟來源。既然教育部欠薪如此嚴重,各學校兼課的那點報酬也同樣拖欠,魯迅的經(jīng)濟狀況當然十分窘迫。入不敷出是后期若干年的生活常態(tài),因而借債也是魯迅的家常便飯。這方面的情形,下面結(jié)合小說《端午節(jié)》談?wù)劇?/p>

那些年,索薪行為、索薪事件乃至于索薪運動,在北京的教育界和中央政府部門,是常見現(xiàn)象。魯迅博物館魯迅研究室編撰的《魯迅年譜》中,這時期的公教人員的索薪就多次作為歷史背景出現(xiàn)。1921年3月的背景事件,有3月14日和15日北京大學、高等工業(yè)專門學校、農(nóng)業(yè)專門學校、法政專門學校、醫(yī)學專門學校、高等師范學校,女子高等師范學校、美術(shù)專門學校教職員“因經(jīng)費支絀”而舉行同盟罷工一事。[73]4月的歷史背景則有北京大學等八校教職員全體辭職,并通電全國,原因則是北洋軍閥政府克扣教育經(jīng)費。[74]其實,這幾次教育界的罷工、辭職,都首先是因長久欠薪,罷工和辭職的訴求,都首先是補發(fā)薪水。所謂“經(jīng)費支絀”,所謂“克扣教育經(jīng)費”,都首先表現(xiàn)為各公立學校發(fā)不出工資。所以,教育界的這幾次行動,都首先是索薪行為。1921年8月歷史背景則有8月15日北京政府教育部職員全體開會,決定停止辦公,原因則是欠薪已達五個月。[75]這其實也算國家政府部門全體職員以罷工的方式索薪了。以某種方式抗議長久欠薪,如果薪水能夠在抗議后發(fā)一點,局勢便緩和一點,一切工作照舊進行。畢竟,敢于辭職不干、拂袖而去者,是極其少見的。有一個欠薪的職位,還可以抗議欠薪,還有點盼頭。真的辭職了,豈非連抗議欠薪的資格都沒有了?到了1921年11月,教育部的欠薪又太久了?!遏斞改曜V》1921年11月的歷史背景,又有教育部全體職員一律停止辦公一事,原因則是薪水積欠已達七個月了。[76]

魯迅在教育部任職,又在多所學校兼課,教育部和公立學校的欠薪和索薪,都直接與魯迅相關(guān)。對于教育界的索薪行動,魯迅絕對是同情的,在道義上是絕對支持的。在行動上,則是最低限度地參與和配合。無論教育部還是學校的索薪行動,魯迅都不是組織者、領(lǐng)導者,甚至也不愿加入索薪委員會一類組織。但是,教育部和兼課學校的索薪行動組織者做出了某種決定,魯迅絕對遵照執(zhí)行。教育部職員為抗議欠薪而停止辦公,魯迅一定與大家保持一致。兼課學校為索薪而罷教,魯迅決不會去上課。

當然,魯迅直接參與索薪運動的情形也是有的。魯迅當年在教育部的同僚陳詒讓于《在北京教育部時代的魯迅》一文中說:

那時北洋政府已在鬧窮,部薪不能按月發(fā)放,教育部次長代部傅獄棻弄得焦頭爛額,部中有一次組織索薪團,職員二百余人全體參加,到財政部包圍李思浩,從下午起至翌日天明,我們輪流換班,帶面包及水,每班約二三十人,盤踞在財政部總長室外,直至李思浩簽發(fā)支票始散(然而我們?nèi)匀皇茯_因為支票不能兌現(xiàn)),我與魯迅也分派在索薪團內(nèi)。[77]

既然魯迅是認同這種索薪行為的,那像這種全體一致的行動,魯迅決不會退縮。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藏有一份其時“教育部索欠代表會”給全體職員的通知:

敬啟者,茲定于本月十六日(即星期一)下午二時,在教育部閱報室開部員全體大會,屆時務(wù)希茫會為盼。此上,順頌日祉

教育部索欠代表會啟[78]

此件雖沒有寫明日期,但排列于1921年10月中下旬文件中。[79]四這樣的全體會議,魯迅是一定會參加的。應(yīng)該正是在這次會議上做出了24日往午門索薪的決議,所以,魯迅1921年10月24日日記便有這樣的記載:“下午往午門索薪水。”[80]這樣的統(tǒng)一行動,魯迅是不會不參加的。1921年12月18日,教育部15名科長、主任等“中層干部”聯(lián)名上書總統(tǒng)府、國務(wù)院,要求解決長期拖欠薪金問題。呈文說:“頻年以來,國家財政支絀,俸薪每至積欠”,而“今歲十月間,本部俸薪欠至五月之久”;“部員之苦況既未蒙體恤,部務(wù)之整飭更未見端倪”;“今本部之現(xiàn)狀至于此,實不忍唯阿取容,再安緘默?!盵81]魯迅也列名15名上書者中。

魯迅創(chuàng)作了不多的幾篇現(xiàn)實題材小說,《端午節(jié)》是其中之一。小說創(chuàng)作于1922年6月,正是以那些年間公教界的欠薪和索薪為題材的。在整整一年前,即1921年春夏間,北京教育界有一場聲勢浩大的索薪運動,并且釀成流血事件。小說《端午節(jié)》正是以此事件為背景的。

對魯迅知之甚深的孫伏園說,《端午節(jié)》具有強烈的自傳性,主人公方玄綽的遭遇,幾乎有百分之八十以上是魯迅自身的經(jīng)歷。此前在北京的一個宴會上,錢玄同和周氏兄弟都在。錢氏把周氏兄弟稱作《儒林外史》中的方五先生與方六先生?!抖宋绻?jié)》中方玄綽之“方”,便來源于《儒林外史》這部魯迅極其稱道的小說,而“玄綽”,便是錢玄同所取綽號之意。這個方玄綽,“正業(yè)”是中央政府衙門里的“官員”,又在大學兼課,還是向報刊投稿者,這與魯迅其時的“身份”完全一致。至于衙門的薪俸和學校的薪水都嚴重拖欠從而造成生活的窘迫,就更是魯迅的親身經(jīng)歷了。[82]

《端午節(jié)》里的方玄綽,對于公教界的索薪運動,雖然是同情的,但態(tài)度并不積極,沒有參加索薪運動?,F(xiàn)實中的魯迅,雖然比方玄綽積極一點,但也決不是組織者、領(lǐng)導者、沖鋒陷陣者,只是跟著眾多人去過幾次而已,恐怕這去過的幾次,也是不得已。小說這樣寫方玄綽:

他既已表同情于教員的索薪,自然也贊成同寮的索俸,然而他仍然安坐在衙門中,照例的并不一同去討債。至于有人疑心他孤高,那可也不過是一種誤解罷了。他自己說,他是自從出世以來,只有人向他來要債,他從來沒有向人去討過債,所以這一端是“非其所長”。而且他最不敢見手握經(jīng)濟之權(quán)的人物,這種人待到失了權(quán)勢之后,捧著一本《大乘起信論》講佛學的時候,固然也很“藹然可親”的了,但還在寶座上時,卻總是一副閻王臉,將別人都當奴才看,自以為手操著你們這些窮小子的生殺之權(quán)。他因此不敢見,也不愿見他們。這種脾氣,雖然有時連自己也覺得是孤高,但往往同時也疑心這其實是沒本領(lǐng)。[83]

這里對方玄綽心態(tài)的敘述,大體可以視作魯迅自己的夫子自道。魯迅之所以同情、贊成公教人員的索薪行動卻又并不積極參與,也應(yīng)該一來是不習慣,二來是害怕。魯迅十二三歲便承擔起家庭的經(jīng)濟重擔,為了錢,可謂絞盡腦汁、受盡屈辱,更飽嘗了手握經(jīng)濟權(quán)力者的蔑視、欺侮。所以,對于去索要欠薪這種事情,他是心存畏懼的。

魯迅在北京時期最后幾年的日記里,經(jīng)常出現(xiàn)夜晚收取教育部薪俸的記載。有時是“晚”,有時是“夜”,這也決非魯迅隨意亂用?!巴怼焙汀耙埂痹跁r間段上是有區(qū)別的。同樣是在夜晚收取薪俸,有時早一點,有時則遲一點。夜晚領(lǐng)工資,有些讓人納悶。如果與小說《端午節(jié)》對照起來看,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小說寫道:“照舊例,近年是每逢節(jié)根或年關(guān)的前一天,他一定須在夜里的十二點鐘才回家,一面走,一面掏著懷中,一面大聲的叫道,‘喂,領(lǐng)回來了!’于是遞給伊一疊簇新的中交票,臉上很有些得意的形色。”[84]魯迅寫方玄卓在夜間領(lǐng)取薪俸,而且遲至十二點,可見在當時夜晚收取薪俸的現(xiàn)象,是并不稀奇的。其原因,就在于那款子夜晚才到單位,而許多人家或許等著這錢舉明晨之火。

《端午節(jié)》寫了方玄綽向友人金永生借債而碰壁的事。方玄綽對太太說:“向不相干的親戚朋友去借錢,實在是一件煩難事。我午后硬著頭皮去尋金永生,談了一會,他先恭維我不去索薪,不肯親領(lǐng),非常之清高,一個人正應(yīng)該這樣做;待到知道我想要向他通融五十元,就像我在他嘴里塞了一大把鹽似的,凡有臉上可以打皺的地方都打起皺來,說房租怎樣收不起,買賣怎樣的賠本,在同事面前親身領(lǐng)款,也不算什么的,即刻將我支使出來了。”[85]這應(yīng)該也是魯迅的切身體驗。在欠薪嚴重的那些年,借債是魯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日記所記借還債記錄,多得數(shù)不勝數(shù)。日記里所記的,都是從何人那里借錢多少,沒有借錢被拒的記錄。但那樣頻繁地借錢,被拒的情形應(yīng)該也是有的,只不過魯迅沒有在日記里記錄,卻把這被拒的感受寫進了小說里。

不妨粗略地抄錄一下魯迅1920年和1921年日記中的借錢記載。1920年1月和2月沒有借錢記錄。但2月9日、16日和17日都有還債記錄。2月9日“還齊壽山所代假泉二百,息泉十一元七角”[86];2月16日“還齊壽山所代假百元”[87];2月17日“還齊壽山所代假泉二百,利泉八。”[88]“所代假”者,即請人向某個放債者或錢莊代借,那是要還利息的。3月4日,向齊壽山借了50元;4月30日向戴螺般借得100元;5月22日托周作人向齊壽山借得100元;6月11日向戴螺舲借得50元;7月10日向齊壽山借得40元;7月13日又向齊壽山借得30元;7月27日向齊壽山借得10元;7月29日向齊壽山借得20元;8月2日向徐吉軒借得15元,又向戴蘆舲借得20元;8月20日向齊壽山借得10元;8月23日寫信給李遐卿,借錢12元;9月11日向宋子佩借得60元;10月27日向齊壽山借得200元;11月27日向齊壽山借得10元;12月2日向齊壽山借得30元;12月15日向齊壽山借得50元;12月28日向齊壽山借得20元;12月29日向朱孝荃借得50元。從日記記錄看,這一年19次向別人借錢。當然都是從幾個固定的友人處告貸。但也不排除有向另外人借錢而碰釘子的情形,只不過魯迅日記沒記罷了。

1921年3月29日向齊壽山借得50元;4月1日向許季市借得100元;4月5日向齊壽山借得50元;4月12日托齊壽山向義興局(應(yīng)是一錢莊)借得200元,利息一分半;4月26日向齊壽山借得20元;5月30日上午向宋子佩借得50元,下午向李遐卿借得40元;6月4日向齊壽山借得50元;8月6日向許季市借得100元;8月10日向宋子佩借得100元;8月12日又向宋子佩借得50元;11 月3日向齊壽山借得30元;11月5日向許季市借得50元;11月9日向大同號(應(yīng)是一錢莊)借得200元,月息一分。1921年借錢的次數(shù)略少于上一年,但借款的總數(shù)卻并不少。

這些年,日記里還有幾次出賣藏書的記錄。例如,1921年4月7日記曰:“上午賣去所藏《六十種曲》一部,得泉四十,午后往新華銀行取之。”[89]1924年5月31日記曰:“以粗本《雅雨堂叢書》賣與高閬仙,得泉四元?!盵90]魯迅這樣的人或以40元或以4元的價格出賣自己的藏書,那真是窮窘急了。

《端午節(jié)》里有一個方玄綽命小廝到店里賒“蓮花白”酒的細節(jié)。孫伏園說,“蓮花白”也是魯迅愛喝的酒,也是魯迅把自己的嗜好用在小說人物身上了。《端午節(jié)》里四次寫到方玄綽讀《嘗試集》,對此,孫伏園評說道:

至于《嘗試集》一個書名,文中凡四見。全最后一句話是“方玄綽也沒有說完話,將腰一伸,咿咿嗚嗚的就念《嘗試集》?!濒斞赶壬约?,我想決不會咿咿嗚嗚念《嘗試集》的。[91]

孫伏園的意思,方玄綽讀《嘗試集》的細節(jié),則并非魯迅自身經(jīng)歷。魯迅當然未必咿咿嗚嗚地念《嘗試集》,但《嘗試集》出版后,魯迅是的確認真讀了的,1921年1月15日致信胡適,談了讀后感,建議把集中若干詩作刪掉。[92]

所以,小說中方玄綽讀《嘗試集》的細節(jié),也可視作是魯迅把自身經(jīng)歷移到小說人物身上。

魯迅小說名曰《端午節(jié)》,這也與1921年(徐世昌當總統(tǒng)的第三年)北京教育界索薪運動中的時間點相吻合。在端午節(jié)前政府下?lián)芤还P經(jīng)費,各校教職員的欠薪賴此能夠有所補發(fā),這是各校索薪代表的要求。例如,在6月3日索薪行動鬧出流血事件后,北京政府國務(wù)院于次日將籌措教育經(jīng)費和處理教職員薪金積欠的過程,通電各省,其中說:“馬次長就職之次日,即于閣議席次商定撥發(fā)教育費二十七萬元,即日具領(lǐng)轉(zhuǎn)發(fā),一面議將所有積欠各費,盡節(jié)前一律清付。”[93]這當然是在竭力為自己辯解。但這年端午節(jié)是西元6月10日,國務(wù)院通電里所說的“盡節(jié)前一律清付”的“節(jié)”,當然是指舊歷端午節(jié)了。當時主持教育部部務(wù)的次長馬鄰翼,在就“六三事件”給總統(tǒng)徐世昌和總理靳云鵬的呈文中,也說6月3日這一天,面對各校索薪教職員,自己“多方開喻無效,不得已馳向財政部領(lǐng)款,而財政部時已散值,只得歸部說明,并允于二日內(nèi)發(fā)給欠薪一部分,余款容于節(jié)前妥籌”。[94]這里的“節(jié)前”,自然也是指不久后的端午節(jié)前??梢?,在此次索親運動中,端午節(jié)的確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魯迅小說以《端午節(jié)》為名,良有以也。

《端午節(jié)》里寫道:

他雖然也缺錢,但從沒有加入教員的團體內(nèi),大家議決罷課,可是不去上課了。政府說“上了課才給錢”,他才略恨他們的類乎用果子耍猴子;一個大教育家說道“教員一手挾書包一手要錢不高尚”,他才對于他的太太正式發(fā)牢騷了。[95]。

“給了錢才上課”與“上了課才給錢”,是當時索薪教職員與官府交涉、扯皮的一個關(guān)節(jié)點。其時北京八所由中央政府直接撥款的公立學校(北京大學;男高師;女高師;醫(yī)學、法政、農(nóng)業(yè)、工業(yè)、美術(shù)等五所專門學校),每月原定經(jīng)費為二十多萬元。到了1921年春,已經(jīng)拖欠數(shù)月未下?lián)?,學校正常運轉(zhuǎn)難以維持,教職員薪金自然也不能領(lǐng)到。3月中旬,各校陸續(xù)宣布暫停工作,各校推舉代表組成了“北京國立專門以上各校教職員代表聯(lián)席會議”,由北大教授馬敘倫任主席,并兼干事長,所以馬敘倫是此時期北京教育界索薪運動的最主要領(lǐng)導人。聯(lián)席會議下設(shè)庶務(wù)、會議、文牘、新聞等部門。所以這個“聯(lián)席會議”,儼然一常設(shè)機構(gòu)。聯(lián)席會議組織請愿、靜坐等活動。由于對于積欠久索而無果,“聯(lián)席會議”遂于4月8日宣布八校教職員全體辭職。教職員雖然宣布辭職了,但此前的欠薪還是要追討的。所以,馬敘倫仍然策劃、領(lǐng)導各校代表到教育部、國務(wù)院索要欠薪。5月19日,國務(wù)院開會,決定以學校復(fù)課為發(fā)薪的前提。意思就是所有教職員回到原來工作職位,履行本來工作職責,才考慮清還欠薪問題。教職員們本來是以發(fā)薪為復(fù)課的前提,現(xiàn)在國務(wù)院卻將復(fù)課作為發(fā)薪的前提,當然令全體教職員大憤怒。[96]魯迅小說《端午節(jié)》中所說政府“類乎用果子耍猴子”,指的就是此事。

《端午節(jié)》里說:

待到凄風冷雨這一天,教員們因為向政府去索欠薪,在新華門前爛泥里被國軍打得頭破血出之后,倒居然也發(fā)了一點薪水。方玄綽不費一舉手之勞的領(lǐng)了錢,酌還些舊債,卻還缺一大筆款,這是因為官俸也頗有些拖欠了。當是時,便是廉吏清官們也漸以為薪之不可不索,而況兼做教員的方玄綽,自然更表同情于學界起來,所以大家主張繼續(xù)罷課的時候,他雖然仍未到場,事后卻尤其心悅誠服的確守了公共的決議。[97]

這里說的便是“六三事件”以及以后的罷課情形了。關(guān)于1921年北京教育界的“六三事件”,馬敘倫后來有如此回憶:

所以到了這日(六月三日)北京國立八校的教職員既決議向徐世昌說話,上年分手的公立中小學教職員也自動地臨時加入,還有小學以上的學生也共同來做教育經(jīng)費運動,一共有上萬的人,都齊集在教育部內(nèi)外,請馬代部長率領(lǐng)往總統(tǒng)府見徐世昌。馬先生倒并不推辭,可是,總統(tǒng)府早已關(guān)了新華門(總統(tǒng)府大門)布置了隊伍,在門外迎接我們,我們一到,就被攔阻,就被槍擊,我是以八校教職員會聯(lián)合會主席的身份走在上萬的教職員學生前頭,就和幾個同事都被打得頭青臉腫(沈士遠先生也是被打的一個)。徐世昌還要非法懲辦我們,我們受傷的住在首善醫(yī)院,被他派下等特務(wù)看守住了臥室。但是,人家勸他不可大意了,教書先生惹不得的,何況實在是政府對不起他們,他才走向法律路上,說我毀壞他的名譽(這是他要法律解決,法官說:“無罪可附,只有這樣的一個罪名還可以辦?!保蚍ㄔ浩鹪V,前清皇帝載活曾告章炳麟先生到上海會審公堂,這番我被大總統(tǒng)告到法院,也可入了“同書”。[98]

“六三事件”后,國立八校全體教職員發(fā)表了宣言,詳細敘說了事件經(jīng)過,刊于北京高師所辦刊物《教育叢刊》。這個敘述比馬敘倫在《我在六十歲以前》中對事件的回憶要細致些。宣言當然強調(diào)了教職員全體罷教罷工和辭職的正當性、必要性。宣言說,教職員全體辭職而后,本來的打算是把欠薪討到手,便另謀生路,不再與官府打交道。但各中小學教職員和學生連日為教育經(jīng)費事抗爭,甚至十多歲的孩子都夾在中間,備嘗“饑寒虐辱”。見此情形,國立八校教職員“義不能忍”,于于6月3日集議。八校教職員先到教育部。則有各校學生六百余人已聚集在教育部大講堂,這六百余學生是冒雨赴總統(tǒng)府請愿而為衛(wèi)兵所阻,才退至教育部。八校教職員乃請主持教育部部務(wù)的馬鄰翼次長出來,與各校師生員工相見,并即要求馬次長和八校校長與眾人一起赴總統(tǒng)府。各校教職員和學生,加上馬次長,到了新華門,東轅門之鐵柵早已關(guān)閉,西轅門外則有士兵一隊,持槍列陣以待。請愿者要求衛(wèi)兵讓馬次長、八校長和教職員代表、學生代表進入總統(tǒng)府,遭到衛(wèi)兵拒絕:

同人等以堂堂民國政府,豈有禁人請愿之理,遂與理論,令其放行,該衛(wèi)兵等不但不許通行,并用槍柄刺刀亂加刺擊,知機之馬次長,稍受微傷,立即聲言,我是次長,衛(wèi)兵等乃許其通過,彼遂獨自入府。衛(wèi)兵更繼續(xù)痛毆同人及學生等。是時天方陰雨,新華門外血肉橫飛,同人及學生等,相繼傷仆,枕藉于泥濘之中者,不計其數(shù)。[99]

這個宣言,馬敘倫當然是列名者,還應(yīng)該是領(lǐng)銜者。但這個當時的宣言與馬敘倫后來在《我在六十歲以前》中對此事的敘述,有一處重要差異。這個宣言說衛(wèi)兵“用槍柄刺刀亂加刺擊”。而馬敘倫在《我在六十歲以前》中說:“我們一到,就被攔阻,就被槍擊”。“槍擊”這個現(xiàn)代漢語的詞,只有一個意思,那就是開槍射擊。如果只讀馬敘倫在《我在六十歲以前》的敘述,那人們一定以為那天總統(tǒng)府衛(wèi)兵向請愿者開槍射擊了。其實并沒有,但“用槍柄、槍刺擊刺請愿者了。

《端午節(jié)》中的方玄綽沒有參加“凄風冷雨”的6月3日的索薪行動,但內(nèi)心是同情這行動的?,F(xiàn)實中的魯迅,作為多所學校的兼職教員,也沒有參加6月3日的行動,內(nèi)心也是同情這行動的。流血事件發(fā)生后,“僵持至七月二十三日,學期已告結(jié)束,課業(yè)仍未恢復(fù)”。[100]《端午節(jié)》中的方玄綽,是遵從了索薪運動領(lǐng)導者的決定,與全體教職員取同一步調(diào)的;現(xiàn)實中的魯迅,也是完全與全體索薪運動的教職員保持一致的。

《端午節(jié)》在魯迅的小說創(chuàng)作中,是比較不受重視的。但在某種意義上,《端午節(jié)》這樣的作品,能特別顯示出魯迅眼光的獨特、思想的敏銳和深刻。

《端午節(jié)》主旨是什么呢?批判北京政府拖欠公教人員工資、揭示在軍閥統(tǒng)治下公教人員生活的艱辛?這樣說當然沒錯,就像說《孔乙己》批判了科舉制度一樣正確。但如果僅僅是這樣,作品的意旨未免太淺薄了。我以為,《端午節(jié)》的主旨,更在于批判索薪運動自身的一些表現(xiàn)。小說中,端午節(jié)的前一天,方玄綽一回到家,太太便將一疊賬單塞到他鼻子底下:

“一總總得一百八十塊錢才夠開消……發(fā)了么?”伊并不對著他看的說?!昂?,我明天不做官了。錢的支票是領(lǐng)來了,可是索薪大會的代表不發(fā)放,先說是沒有同去的人都不發(fā),后來又說是要到他們跟前去親領(lǐng)。他們今天單捏著支票,就變了閻王臉了,我實在怕看見……我錢也不要了,官也不做了,這樣無限量的卑屈……”方太太見了這少見的義憤,倒有些愕然了,但也就沉靜下來。“我想,還不如去親領(lǐng)罷,這算什么呢?”伊看著他的臉說?!拔也蝗?!這是官俸,不是賞錢,照例應(yīng)該由會計科送來的。”[101]

索薪代表領(lǐng)回了一點補發(fā)的欠薪(支票或現(xiàn)銀),但卻往往顯露出手握財權(quán)者的盛氣凌人、趾高氣揚。先是說沒有一起索薪的,都領(lǐng)不到欠薪。但這樣做顯然于法無據(jù),因為索來的欠薪所有人都有份,政府并非是誰去討要了就發(fā)給誰。這樣做不能讓他們過一把弄權(quán)癮,便又說是必須本人親自去領(lǐng)這補發(fā)的一點欠薪。要求必須本人親領(lǐng),仍然是他們顯示權(quán)力的一種手段。把寫于1922年6月的小說《端午節(jié)》和寫于1926年7月的雜文《記“發(fā)薪”》對照起來讀,能夠更好地理解兩篇作品?!队洝鞍l(fā)薪”》同樣是批判索薪的組織者、領(lǐng)導者,一開始說自己正和友人在中央公園里工作,突然得到消息,說是部里今天發(fā)薪,是月俸的三成,但必須本人在三天之內(nèi)親自去領(lǐng),若非本人“親自”而委托他人代領(lǐng),那不行;超過三天,也不行。對于此種規(guī)定,魯迅是異常反感的。魯迅說:

只要有銀錢在手里經(jīng)過,即使并非檀越的布施,人是也總愛逞逞威風的,要不然,他們也許要覺到自己的無聊、渺小。明明有物品去抵押,當鋪卻用這樣的勢利臉和高柜臺;明明用銀元去換銅元,錢攤卻帖著“收買現(xiàn)洋”的紙條,隱然以“買主”自命。錢票當然應(yīng)該可以到負責的地方去換現(xiàn)錢,而有時卻規(guī)定了極短的時間,還要領(lǐng)簽,排班,等候,受氣;軍警督壓著,手里還有國粹的皮鞭。[102]

讀這樣的文字,很容易讓我們想到魯迅少年時代的經(jīng)歷,很容易想到魯迅在《吶喊·自序》里寫下的這樣一番話:

我有四年多,曾經(jīng)常常,一幾乎是每天,出入于質(zhì)鋪和藥店里,年紀可是忘卻了,總之是藥店的柜臺正和我一樣高,質(zhì)鋪的是比我高一倍,我從一倍高的柜臺外送上衣服或首飾去,在侮蔑里接了錢,再到一樣高的柜臺上給我久病的父親去買藥。[103]

魯迅之所以雖然同情索薪運動卻并不十分積極地參加,就是怕看國務(wù)院、總統(tǒng)府那些手握財權(quán)者的嘴臉。而索薪代表索來了幾個錢,便在同事們面前擺出一副施主的面孔,這同樣讓魯迅想起了少年時期在當鋪、藥店等處受到的蔑視、侮辱。《記“發(fā)薪”》對欠薪必須“親領(lǐng)”表示了極度的厭惡。文章一針見血地指出,中華民國的官,與普通的中國人一樣,一旦經(jīng)手銀錢,便難以自禁地要威風一下,要求每個人都來親領(lǐng),是給自己制造顯威風、扮演施舍者的機會。魯迅說:

“親領(lǐng)”問題的歷史,是起源頗古的,中華民國十一年,就因此引起過方玄綽的牢騷,我便將這寫了一篇《端午節(jié)》。但歷史雖說如同螺旋,卻究竟并非印板,所以今之與昔,也還是小有不同。在昔盛世,主張“親領(lǐng)”的是“索薪會”鳴呼這些專門名詞,恕我不暇一一解釋了,而且紙張也可惜?!尿攲円贡甲?,向國務(wù)院呼號,向財政部坐討,一旦到手,對于沒有一同去索的人的無功受祿,心有不甘,用此給吃一點小苦頭的。其意若曰,這錢是我們討來的,就同我們的一樣;你要,必得到這里來領(lǐng)布施。你看施主施粥,有施主親自送到受惠者的家里去的么?[104]

這里所說的,其實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心理。小說《端午節(jié)》和雜文《記“發(fā)薪”》,都表達了對這種社會心理的洞察和批判。

如果把小說《端午節(jié)》、雜文《記“發(fā)薪”》和寫于1925年4月的《燈下漫筆》聯(lián)系起來讀,就更有意味了?!稛粝侣P》里,魯迅先說用中交票兌換現(xiàn)銀的事。能夠?qū)⑹掷锏闹薪黄币云哒凵踔粮偷恼劭蹆稉Q現(xiàn)錢,心里就非常高興,明明是吃了虧,卻像得了大便宜似的。這時魯迅感慨道:

但當一包現(xiàn)銀塞在懷中,沉墊墊地覺得安心,喜歡的時候,卻突然起了另一思想,就是:我們極容易變成奴隸,而且變了之后,還萬分喜歡。

假如有一種暴力,“將人不當人”,不但不當人,還不及牛馬,不算什么東西;待到人們羨慕牛馬,發(fā)生“亂離人,不及太平犬”的嘆息的時候,然后給與他略等于牛馬的價格,有如元朝的定律,打死別人的奴隸,賠一頭牛,則人們便要心悅誠服,恭頌太平的盛世。為什么呢?因為他雖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馬了。[105]

如果說《燈下漫筆》揭示了人極容易變成奴隸的事實,那么《端午節(jié)》和《記“發(fā)薪”》則指出了人極容易變成“奴隸主”。有了金過手,哪怕僅僅是過一下手;有了一點點權(quán)力,哪怕是很短暫的權(quán)力,人都容易產(chǎn)生一種“奴隸主”的心態(tài),都會有著奴役、戲弄、作賤他人的欲望。而極容易變成“奴隸”的人和極容易變成“奴隸主”的人,不必是兩類人,甚至不必是兩個人,完全可以是同一類人,甚至同一個人。

注釋:

[1]胡漢民:《胡漢民回憶錄》,東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頁。

[2][3][4]高平叔撰著:《蔡元培年譜長編》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99、428、428-429頁。

[5][6][7][9][10][11][12][13]魯迅:《日記·壬子日記(一九一二年)》,《魯迅全集》第14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下同),第3、9、15、18、22、26、31、32頁。

[8]孫瑛:《魯迅在教育部》,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1頁。

[14][15][16][17][18][19]魯迅:《日記·癸丑日記(一九一三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41、50、75、79、82、86頁。

[20][21]《魯迅全集》第14卷,第169、173頁。

[22][24]李新、李宗一主編:《中華民國史》第二卷(1912-1916)上,中華書局2011年版(下同),第398、414頁。

[23]魯迅:《日記·丙辰日記(一九一六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239頁。

[25]李新、李宗一主編:《中華民國史》第二卷(1912-1916)下,第696一697頁。

[26][27][28][105]魯迅《墳·燈下漫筆》,《魯迅全集》第1卷,第210、210、211、211頁。290)

[29][37]汪朝光主編:《中華民國史》第四卷(1920-1924),第519、521、520-521頁。

[30][31]魯迅:《日記·丁巳日記(一九一七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292、294頁。

[32][33][34]魯迅:《日記·戊午日記(一九一八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306、308、327頁。

[35]魯迅:《日記·己未日記(一九一九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371頁。

[36]陳志讓:《軍紳政權(quán)--―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三聯(lián)書店1980年版,第121頁。

[38][39][40][86][87][88]魯迅:《日記·第九(一九二○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382、382、391、382、382、382頁。

[41][42][43][44][45][80][89]魯迅:《日記·第十(一九二一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420、423、425、426、436、431、414-415頁。

[46][47][92]王世家、止庵編:《魯迅著譯編年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321、5頁。

[48][49][50][51][52][53][54][55][56]魯迅:《日記·十二(一九二三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444、456、458、458、468、463、466、472、476頁。

[57][58][59][60][61][62][63][64][65][66][67][68][90]魯迅:《日記·十三(一九二四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486、492、497、500、509、529、531、554-555、561、563、566、570、499頁。

[69][70][71]魯迅:《日記·十五(一九二六年)》,《魯迅全集》第14卷,第589、593、608頁。

[72][102][104]魯迅:《華蓋集續(xù)編·記“發(fā)薪”》,《魯迅全集》第3卷,第354、349、350頁。

[73][74][75][76][81]魯迅博物館魯迅研究室編:《魯迅年譜》(增訂本)第2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39-40、40-41、48、56、62頁。

[77]詒先:《在北京教育部時代的魯迅》,黃萍蓀主編:《四十年來之北京》第一、二輯合刊,香港大東圖書公司印行,1949年12月-1950年2月原刊,1978年12月重刊,第75頁。

[78][79]薛綏之主編:《魯迅生平史料匯編》第3輯,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3、193頁。

[82][91]孫伏園:《〈端午節(jié)〉》,《孫氏兄弟談魯迅》,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219頁。[83][84][85][95][97][101]魯迅:《吶喊·端午節(jié)》,《魯迅全集》第1卷,第536、538、538、534、535、537頁。

[93][94][96][99][100]沈云龍:《徐世昌評傳》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13年版,第798、799、789-794、802-803、804頁。

[98]馬敘倫:《我在六十歲以前》,三聯(lián)書店2012年版,第79-80頁。

[103]魯迅:《吶喊·自序》,《魯迅全集》第1卷,第4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