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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管

論學術評價的價值尺度——兼談“唯論文”問題的根源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評價》 | 索傳軍  2021年06月06日21:59

摘要:學術評價的目的是發(fā)現(xiàn)學術成果的價值,促進學術交流和發(fā)展。價值尺度是判斷學術評價客體價值大小的依據(jù)。形式上,它表現(xiàn)為各類評價標準或指標體系。本質上,它代表了學術評價組織者的價值導向。在實際的評價活動中,評價組織者是評價活動主體,是價值主體,但不一定是評價主體或價值判斷者。而實際的評價主體,是價值判斷者,但不一定是價值主體。在每次學術評價活動中,一方面同時存在評價活動主體和評價主體,二者是委托代理關系;另一方面同時可能存在兩個價值尺度,一個是評價組織者(委托人)提供給評價主體(代理人)的外在價值尺度,另一個是評價主體自己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這兩個價值尺度相互影響,共同作用于對評價客體的價值判斷或測度?!拔ㄕ撐摹睂嵸|上是評價組織者的價值尺度問題,或者說,是其價值導向問題。

關鍵詞:學術評價 價值尺度 評價標準 唯論文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學研究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fā)展,學術成果指數(shù)增長,科學技術工作者及其學術成果急需社會或學術共同體對其的“承認”,因而學術評價需求與日俱增。但是,傳統(tǒng)的同行評議方法效率低、時滯長、成本高,文獻計量學方法不針對被評學術論文內(nèi)容,都無法滿足廣大學術共同體成員對學術研究成果價值判斷的需求。各種“學術亂象”(如學術抄襲、造假等)層出不窮,與學術評價相關的各種問題頻發(fā)。在國際學界,也出現(xiàn)了一些相似的狀況。

2003年,中國科技部等五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文件指出:“要提倡科學論文內(nèi)在價值的判斷”。2012年在美國細胞生物學會年會發(fā)起,并于2013年公開出版的《關于科研評價的舊金山宣言》(San Francisco Declaration on Research Assessment,DORA),強調不能使用基于期刊的指標,比如影響因子等作為衡量單篇學術論文質量的替代指標,不能以此來評價科學家的貢獻或者用于聘任、晉升和資助決策;同時強調,一篇學術論文的科學內(nèi)容遠比它的外在指標要重要得多。

2015年中國科協(xié)等五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準確把握科技期刊在學術評價中作用的若干意見》,強調要“從看重所發(fā)表論文的期刊國別、影響因子和期刊等級向看重論文本身的創(chuàng)新性和社會價值轉變”。2015年Nature發(fā)表的《萊頓宣言》(The Leiden Manifesto for Research Metrics)針對科研評價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如何正確使用定量評價指標以及指導科研評價的十大原則。

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此后半年中,《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關于開展清理“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專項行動的通知》兩個文件相繼出臺。其中指出要“建立以創(chuàng)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準確評價科研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jīng)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

2020年初,教育部、科技部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科技部印發(fā)《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針對“唯論文”“SCI至上”以及科技評價問題打出了組合拳。

文件連發(fā)反映了優(yōu)化學術評價生態(tài)的迫切需求。事實上,學術評價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既有學術評價自身的理論問題,又有社會和文化問題(價值導向),還有評價活動管理與操作問題,也有人性自身的問題。為此,本文首先從理論層面論述了學術評價的價值尺度類型與關系,以及在評價中的作用機制問題;其次從價值論視角,審視“唯論文”問題的根源;最后論述了建立科學的價值尺度的必要性。

一、價值尺度的內(nèi)涵與特征

評價就是評價主體依據(jù)評價標準對不同評價客體的價值進行判斷和比較的過程。通常評價主體基于自己的價值尺度從評價客體集合中選擇出符合自己需要的、價值相對較高的評價客體,或者判斷對自己需求滿足程度最高的評價客體。然而,在實際評價活動中,有時會同時存在多個“主體”,例如,評價活動管理者、評價活動組織者和評價活動執(zhí)行者。當評價只是個人行為時,僅有評價主體,同時也是價值主體。當評價是一種組織行為時,就會同時存在評價活動組織者(評價活動的價值主體,本文稱之為評價活動主體)和評價活動執(zhí)行者(評價客體的價值判斷者,不是價值主體,本文稱之為評價主體)兩個主體。當評價活動是一個行業(yè)或國家行為時,就會同時存在評價活動管理者(行業(yè)或國家政策的制定者,是價值主體)、評價活動組織者(行業(yè)或國家政策的執(zhí)行者,是形式上價值主體,但在評價活動中,又是實際的委托人)和評價活動執(zhí)行者(評價主體)。本文更多是針對評價活動主體和評價主體分離的情況進行分析。

對于有組織和有目的的學術評價活動,就是評審專家(評價主體)依據(jù)評價活動主體所給定的評價標準對一組評價客體的價值大小進行判斷、比較和排序的過程,最終選擇出能夠滿足評價活動主體需要的評價客體。評價主體或評審專家依據(jù)的評價標準,本質上體現(xiàn)的就是評價的價值尺度。價值尺度和評價標準是內(nèi)容和形式關系。對于評價活動來說,評價標準和價值尺度是辯證統(tǒng)一的。在評價活動中,評價標準是具體的、有形的,是價值尺度的載體;價值尺度是隱含的、無形的,是評價標準的內(nèi)涵。

(一)價值尺度的概念

尺度一般表示物體的尺寸與尺碼;有時也用來表示處事或看待事物的標準。尺度是許多學科常用的一個概念,是自然界的空間、時間或能量量度,包括絕對與相對兩方面的特征。事物在其發(fā)生的尺度上才有意義,同時,尺度作為變量也影響著事物的特征、關系或機制。尺度涉及客體(被考察對象)、主體(考察者,通常指人)與時空。實踐認識活動作為人的活動,它既遵循外在尺度,又遵循內(nèi)在尺度,既遵循客體尺度、事實尺度、物的尺度,又遵循主體尺度、價值尺度、人的尺度。簡言之,事實尺度與價值尺度是人類實踐認識活動遵循的兩大根本尺度。

事實尺度是指人在實踐認識活動中,要從實際出發(fā),承認客體,尊重事實,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去認識事物,依從事物的本質和規(guī)律辦事,事實尺度內(nèi)蘊科學精神、理性原則。例如,對于學術成果的評價,就要從該學術成果所屬的學科領域出發(fā),考察該學科領域的發(fā)展現(xiàn)狀,了解其研究熱點與研究前沿,然后判斷該學術成果對該學科領域的價值與貢獻。

價值尺度是指人在實踐認識活動中,“使自己成為衡量一切生活關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質去估價這些關系,根據(jù)自己本性的需要,來安排世界”。也有學者認為,價值尺度是指衡量和確定價值的有無、性質及大小的標尺、基準和根據(jù)。從根本上說,沒有需要就沒有價值,人的需要是判斷、評價客體是否具有價值的最根本的尺度,即價值主體的需要是評價主體用于判斷評價客體價值的根本尺度。

因而,在評價領域,所謂價值尺度是指衡量客體對于主體是否有價值和價值大小的標準。價值尺度是由價值的本質所決定,價值不能脫離價值關系而獨立存在。它要么存在于價值關系中的主體方面(評價者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主體屬性(如主觀論);要么存在于價值關系中的客體方面,是客體的固有屬性(如客觀論);要么存在于客體與主體的關系之中,是一種主客關系(如主客關系論)。本質上,沒有僅存在于評價主體或評價客體的價值關系,只有與二者緊密相關的價值關系。

對于學術論文這類評價客體,其價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價值主體不是某個人,而是整個學科領域。其價值不會因為某個學術共同體的成員是否需要或認可而改變。歷史上,發(fā)生過多起某論文價值不被少數(shù)學術共同體成員(一般是某個時期的學術權威)認可的事件。例如,1842年,德國青年J.Mayer提交了有關能量守恒定律的科學論文,但被權威雜志《物理學和化學年鑒》的主編玻根道夫扣押,拒不發(fā)表。但這些論文價值不會因為個別學術共同體成員的不認同而失去價值。事實上,學術論文評價的價值主體是學術共同體。

(二)價值尺度的特性

價值尺度具有相對性、多元性和主觀性。

1.價值尺度的相對性。價值尺度的相對性并不排斥其絕對性或客觀性。理論上,任何事物都有一組客觀屬性,對事物的評價存在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但由于我們認識事物的有限性,我們只能不斷深化對事物的認識,無限逼近其客觀屬性。我們在制定評價標準時,也只能無限逼近其客觀性,所以評價事物的價值尺度的相對性是絕對的,客觀性是相對的。

例如:一篇學術論文一旦發(fā)表,它研究的問題,以及問題解決的程度,或研究結果的創(chuàng)新度,就已經(jīng)形成,或者說其價值就已經(jīng)形成,已經(jīng)成為客觀事實。學術論文所研究問題的性質(如前沿性問題、熱點問題、經(jīng)典問題等)、方法、結論、創(chuàng)新性等屬性是相對客觀的。在對其評價時,每個評審專家對其的認識和理解都是相對的,都是基于自己的認知圖式去理解作者通過文本(語言符號)所表達的意思。每個評審專家基于自己的認知圖式和評價情景形成的對學術論文評價的價值尺度都有一定的相對性。當然,這并不否認相對共識的存在。

2.價值尺度的多元性。價值尺度的多元性是指對于同一個評價客體,基于不同的視角(或維度)進行考察和評價,就會有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生活中,我們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就會獲得不同的結果。對世界上任何事物價值的認識,都具有多元性。

任何評價活動都是多元價值尺度相互作用的結果。或者說,在評價活動中同時存在一個以上的評價標準或價值尺度。通常,評價活動是由一個評審專家組共同完成的。評審組內(nèi)的每個專家都有自己內(nèi)在的價值尺度,在開展評價時,一方面評審專家會依據(jù)評價組織者提供的評價標準(外在價值尺度),另一方面每個專家都會依據(jù)自己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對評價客體進行價值判斷,給出自己的評價結果。最終,評審專家組依據(jù)評價活動組織者的評價尺度進行協(xié)商,融合多個專家的評價結果,得出最終評價結果。

3.價值尺度的主觀性。每一次評價活動的評價結果,不同的人都會有不同的看法。產(chǎn)生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不同的人有自己不同的評價視角和價值取向,他們用自己的價值尺度對評價客體進行評價。自己預期的評價結果與相關評價活動的實際結果可能不一致。二是每次評價活動都是在特定評價目標和情景下進行的。不存在沒有目標與目的的評價活動。評價目標不同,評價標準也就不同,評價結果也不同。沒有參加評價活動的人,并不完全了解評價目的,以及如何合理使用評價結果,而是依據(jù)自己的需要去判斷評價結果的合理性,也造成對評價結果的不同看法。三是由于個人情感因素。每個人都希望某個評價客體獲得與自己認識較一致的某種評價結果,當期望未實現(xiàn)時,就產(chǎn)生對評價結果的不認可。這就是價值尺度主觀性的表現(xiàn)。

本質上,價值尺度是評價主體認識和判斷價值關系的一個標準,與評價主體自身的心理背景系統(tǒng)、認知圖式和價值取向等密切相關。每個評價主體的價值尺度都不盡相同,因而其價值尺度的主觀性是絕對的。

二、價值尺度的類型

在評價活動中,價值尺度是評價活動主體或評價主體確定的對評價客體價值判斷的標準。評價活動所遵循的評價標準是評價活動主體所確定的外在價值尺度。評價主體在這個外在價值尺度的指導下開展評價活動。實際上,每個評價主體都有自己的認識事物的范式和判斷價值的標準,這就是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

在每次的評價活動中,同時會存在以上兩類價值尺度。一類即評價活動主體所給定的每個評價主體都應該遵守的外在價值尺度。它表現(xiàn)為具體的評價標準,是顯性的、相對明確的,在一次評價活動中也是唯一的。另一類即評價主體所擁有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它是隱性的、因人而異的。每個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不盡相同。理論上,評價活動有多少作為個體的評價主體,就有多少個內(nèi)在價值尺度。

(一)外在價值尺度

1.外在價值尺度的內(nèi)涵。外在價值尺度是評價活動組織者(或評價活動委托人,如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依據(jù)評價目的和評價客體的屬性制定的評價標準。這個評價標準通常是原則性的、指導性的。它是評價活動主體(委托人)給定評價主體(代理人)對評價客體進行價值判斷的框架或原則,也是對評價客體的屬性、功能、作用和意義進行判斷的維度。外在價值尺度受國家政治、經(jīng)濟、科技和文化環(huán)境等影響。

2.外在價值尺度的特征。外在價值尺度因評價活動、評價客體等的差異而各具特征。

第一,外在價值尺度因不同的評價活動而不同。不同的評價活動,不同的評價組織者,不同的評價目的,都有不同的價值取向、不同的評價維度,因而,理論上不存在“唯一”的評價標準。例如,對科研項目的評價,有些會傾向于學術價值(創(chuàng)新性),有些則更傾向于應用價值(推廣應用)和經(jīng)濟價值。即使對同一類型的項目,對于什么是好的標準,理論上學術共同體應有相對統(tǒng)一的認識。但是,如何理解這個標準,如何判斷是否符合這個標準,符合程度如何,則由同行評議專家自己判斷。

第二,外在價值尺度因不同的評價客體而不同。不同的評價客體,其功能屬性不同,價值表現(xiàn)不同,對價值主體的需求不同,會有不同的評價標準。例如,對專利的評價和對學術著作的評價尺度。專利突出表現(xiàn)是其創(chuàng)新性和實用性,主要評價其經(jīng)濟價值;而學術著作表現(xiàn)為理論的系統(tǒng)性,主要評價其學術價值。再如,對學者的評價和對學術成果的評價。對學術成果的評價,主要測度學術成果對于學術共同體的學術價值;對學者的評價,雖然也是通過學術論文等進行評價,但側重點不是學術論文本身,而是通過學術論文的學術價值,判斷其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甚至科研潛力。另外,即使是對人的評價,也應該依據(jù)不同的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不同,制定不同的評價尺度,不能為了操作簡單,將“論文”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

第三,外在價值尺度是一個組織或社會主流價值觀的一種體現(xiàn)。外在價值尺度的制定,不僅要考慮評價客體的屬性、功能和性質,而且還要考慮國家、社會層面的政策和文化環(huán)境因素。例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制定項目評審標準時,首先要考慮國家的科學政策,考慮國家的重大需求。再如,一所高校在對一個學科進行評價時,首先會考慮教育部的學術發(fā)展規(guī)劃,或社會對其學生的需求與評價。

外在價值尺度體現(xiàn)的不是某個人的價值取向,而是一個集體,或群體,或組織的價值取向,是一個行業(yè)或社會主流價值觀的體現(xiàn)。外在價值尺度對評價活動具有指導性,對評價主體具有一定的制約性,同時對社會成員價值觀的形成有較大的影響。例如,代表國家科學研究政策制定或實施的科研管理部門,國家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和國家哲學規(guī)劃辦公室等,他們的價值取向對學術共同體成員科研方向選擇與科研行為具有很大的影響。“唯論文”的問題,從宏觀層面看,在于價值導向的錯誤。若不及時糾正,產(chǎn)生的不良后果是巨大的。

3.外在價值尺度的表示。我們在評價活動中,通常面對一組同質的評價客體D{A1,…,Ai,…,An},評價活動主體(評價活動委托人)通常會給定一個價值尺度(或評價標準)W(Z1*R1,…,Z2*R2,…,Zi*Ri,…,Zm*Rm),讓評價主體(評價活動主體的代理人)基于這個價值尺度去度量每一個評價客體,并對它們作出比較和排序。其中,Zi表示評價客體的某一功能或屬性,Ri表示價值主體的價值取向(也就是評價客體某一屬性的“權重”)。“唯論文”,實際上就是評價活動主體僅選擇了一個評價指標——論文,即i=1,Zi=論文,Ri=1,則外在價值尺度可以表示為W(論文)。

(二)內(nèi)在價值尺度

每次評價活動,評價活動主體都會選擇學術共同體中具有相同或相近學術背景的專家作為評價主體(代理人)。這些評價專家就是同行評議中所說的“小同行”。理論上,他們具有相近或相似的專業(yè)認知水平與研究范式,但他們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價值取向。在實際的學術評價活動中,有時之所以出現(xiàn)不同評審專家有完全相反的評價結果,一定程度上是他們的價值取向不同造成的。每位評審專家的價值取向,不僅受其所在的學科領域或學術共同體影響,而且與其所處的社會、科技、文化等背景,甚至與其經(jīng)濟狀況和家庭背景都有關系。每個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不同的、隱性的,但又是客觀存在的,在每次的評價活動中發(fā)揮著實實在在的作用。

1.內(nèi)在價值尺度的內(nèi)涵。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評價者所擁有的對評價客體價值判斷的標準。其實,內(nèi)在價值尺度也是一個參照系,這個參照系在具體情形中發(fā)揮著以經(jīng)驗為主的調節(jié)作用。它一定程度上起著“先驗”標準的作用。

2.影響內(nèi)在價值尺度的因素??傮w上,內(nèi)在價值尺度受以下四方面因素的影響。首先,內(nèi)在價值尺度受評價主體自身的科學素養(yǎng)影響。這其中包括評價者的知識體系、認知圖式、所遵循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等。其次,是評價者個人的價值觀或價值取向。例如,他對學術成果的學術價值與社會價值關系的認識。再次,是評價者所處的學術共同體以及社會環(huán)境。一個學術共同體有自己主流的研究范式,以及社會價值取向,一定程度地影響著作為評價者的學術共同體成員。最后是評價者個人的心理和生理等情感因素。

3.內(nèi)在價值尺度的特征。內(nèi)在價值尺度可以理解為帶有價值取向的評價主體的評價標準。

首先,內(nèi)在價值尺度通常是隱性的、無形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評價者判斷評價客體價值的參照系。它不像外在價值尺度那樣,在評價活動中是明確的、具體的。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隱性的,沒有明確地表達出來、顯化為具體的指標體系。

其次,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動態(tài)的、變化的。如前所述,內(nèi)在價值尺度受評價主體的心理背景系統(tǒng)和認知圖式影響。評價主體的知識體系、價值觀,以及所處的環(huán)境都是動態(tài)的,都是隨時間變化的。因而,即使是同一個評價者,其價值尺度也會隨時間、評價活動、評價客體的不同而不同。

4.內(nèi)在價值尺度的表示。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個多變量的函數(shù)。若用G表示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因變量),那么,自變量至少有以下幾個:一是評價主體的知識體系,更科學地說,應該是評價主體的專業(yè)認知能力;二是評價主體的價值取向,這是一個抽象的自變量,不過,它也是一個受多因素影響的函數(shù)。評價主體的價值取向不是與生俱來、一成不變的。它是在其成長過程中形成的,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三是評價主體所處的社會、文化、科技、經(jīng)濟等環(huán)境。這也是一個綜合因素,它實實在在地影響著評價主體,但又是難以量化的。四是評價主體的個人情感因素。這個因素具有隨機性,并非每個評價專家都會將自己的個人情感因素帶到評價活動中,也不是評價主體每一次的評價活動都包含著個人的情感因素。但在一定條件下,評價主體的情感因素會被激活。這也是導致評價結果具有主觀性的重要因素。有學者認為,可以通過“開放式評價”或增加評價專家數(shù)量等,有效地減少或降低情感因素對評價結果客觀性的影響。但理論上,不可能完全消除。

可以用G=F(x,y,z,…,g)表示內(nèi)在價值尺度函數(shù)。其中,x、y、z、…、g等表示與內(nèi)在價值尺度相關的自變量——知識體系、價值取向、社會環(huán)境、個人情感等。

由此可知,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是一個多變量的非線性函數(shù)。這個內(nèi)在價值尺度,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時而異,因情景而異,可以定性分析,卻難以量化。

實際上,對于同行評議來說,評價結果的主觀性是絕對的,不存在內(nèi)在價值尺度完全相同的評價主體,即使是“小同行”,彼此也許具有相似或相近的研究范式與認知能力,但每個人的價值取向和個人情感因素是復雜的。當然,這并非說,同行評議中評價主體有意識地使得評價結果具有主觀性。

三、內(nèi)在價值尺度與外在價值尺度的關系

學術評價,狹義上就是對學術成果價值的判斷,就是對學術成果與學術共同體成員需求關系的分析和測度。本文正是基于對學術評價的狹義理解。但學術評價不同于一般的評價活動。學術評價活動有時會同時存在著多個不同的主體,同時存在多個價值尺度:評價客體所屬學術共同體的價值尺度,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評價組織者的外在價值尺度。內(nèi)在價值尺度與外在價值尺度在每次的評價活動中同時存在,并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評價活動。二者之間具有以下關系:

1.外在價值尺度與內(nèi)在價值尺度,存在作用與反作用關系。評價者在評價活動中會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不斷地去理解和認識評價活動主體的外在價值尺度,去理解評價委托人的評價目的和意圖。

在評價活動中,評價組織者(委托人,通常也是價值主體)與評價者(代理人)之間存在著非對稱信息,存在著協(xié)商和博弈。委托人總是希望代理人按照自己既定的評價標準(外在價值尺度)進行評價,實現(xiàn)自己的評價目標和目的。但評價代理人一方面有自己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情感因素;另一方面對評價委托人提供的外在價值尺度(例如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目的也可能并不完全認同。一部分評價代理人,首先會按照自己的價值尺度對評價客體進行判斷,然后才會考慮外在的價值尺度,因而他們試圖突破委托人評價框架的限制,或者在委托人限定的評價標準框架內(nèi),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價值判斷需求。另一部分評價代理人,首先會依據(jù)評價組織者提供的外在價值尺度進行評價,或者說,他們首先會盡量地去理解評價組織者的評價意圖和要求,然后再利用自己的價值尺度對評價結果進行修正。也就是說,評價活動主體的外在價值尺度作用于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但同時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又反作用于評價活動主體的外在價值尺度。

2.外在價值尺度與內(nèi)在價值尺度共同作用于評價客體。在每一次的評價活動中,評價者通常是在外在評價尺度(或標準或指標體系)的框架內(nèi),基于自己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對評價客體作出價值判斷。例如,科研項目的同行評審,同行評議專家通常會依據(jù)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科研項目申請書的有關方面進行判斷,但判斷的實際標準是自己的認知圖式。實際上,無形中外在價值尺度與內(nèi)在價值尺度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混合價值尺度”。此即庫恩所說的共有標準和個人準則的混合。這個“混合價值尺度”是隱性的。每個評價專家都是依據(jù)“混合價值尺度”開展評價的,但是由于每個評價主體的內(nèi)在價值尺度不盡相同,最終每個評價主體形成的“混合價值尺度”也不盡相同。因而,每個評價主體的評價結果也不盡相同。這一方面反映了評價結果的主觀性,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了其科學性和合理性。

3.在評價活動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著矛盾關系。由于評價委托人不具備對評價客體的認知能力,把對評價客體與自己的價值關系的判斷權利讓渡給代理人,希望代理人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對評價客體的價值作出判斷。但同時,委托人又希望代理人能夠按照自己的評價標準開展工作,對評價客體作出價值判斷。這是一對矛盾。

學術評價委托人是評價客體的價值主體,是價值關系的承擔者,通常是一個組織機構中的科研或人事管理等部門。他們需要了解和掌握組織中的有關成員、學科、成果等對社會的價值和影響。他們的價值尺度如何形成,是側重于學術成果的學術價值還是社會價值,取決于其評價目的,或者其管理的需要。但對于評價代理人來說,評價代理人是同行專家,是學術共同體成員,通常對評價客體的學術價值更加敏感。因而,在學術評價中,如何保證評價委托人、代理人的價值尺度相一致,不僅是一個管理問題,還是一個科學問題。

對于評價主體來說,他們既不希望評價活動主體給定的外在價值尺度過于嚴苛或復雜,又不希望過于空泛或簡單。過于嚴苛具體的評價標準,不僅限制了評價主體的主觀能動性,而且也失去了評價的意義。然而,過于空泛的評價標準,往往也會讓評價主體無所適從。另外,從評價活動的操作性來看,過于復雜的評價標準,不僅不利于評價主體的理解,還會降低其評價的積極性。相反,過于簡單的評價標準,例如僅僅一個評價指標,“唯論文”或“唯帽子”,對于評價主體來說,可能只是簡單地對評價客體進行排序,沒有任何意義。因而,在每次評價活動中,學術評價活動主體如何構建科學的評價尺度是一項具有挑戰(zhàn)性的任務,在學術評價活動中,評價活動主體應聘請領域專家設計,或與領域專家共同設計。

四、“唯論文”問題的根源是價值尺度問題

在我國學術評價中,“唯論文”是一個突出問題。“唯論文”通常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在對有關“人(評價客體)”的評價中,將論文作為唯一指標進行評價;二是在對“學術論文(評價客體)”進行評價時,將“學術論文發(fā)表期刊的影響因子”或“發(fā)表期刊的等級”或學術論文是否被“SCI或SSCI”等檢索工具收錄作為唯一指標?!拔ㄕ撐摹眴栴}的根源是什么?從表面來看,“唯論文”是評價標準的問題。從價值論看,是評價活動的價值主體的價值導向和價值尺度問題。

(一)“唯論文”是評價標準問題

學術評價是一個系統(tǒng),包含多個要素。其中,最關鍵的要素是學術評價主體、評價客體和評價標準。學術評價主體,理論上是對評價客體作出價值判斷的主體(人),例如,同行評議專家。評價主體是對評價客體進行價值判斷者。學術評價活動主體,是學術評價活動的組織者或管理者,它不對評價客體的價值作出判斷,但評價主體(由誰評)、評價標準(依據(jù)什么評)和評價方式(如何評)都由其決定。如前所述,學術評價活動主體和評價主體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以大學的職稱評審為例,大學人事處就是評價活動主體,而實際的評審專家都是人事處找的評價代理人。在學術評價活動中,評價標準是一個關鍵要素,但它是一個被動的連接性要素,由評價活動主體決定。

依據(jù)國家標準《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GB/T7713—87),科學性和創(chuàng)新性是學術論文的本質屬性。學術論文包含著作者的新觀點、新思想、新方法、新理論和新技術等,反映了其學術價值,是衡量學者學術水平的重要標志。理論上,依據(jù)學者所發(fā)表學術論文的內(nèi)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斷一個學者的學術水平。因而,理論上,基于一定的條件,用“論文”作為評價標準或價值尺度評價學者的學術水平?jīng)]有問題。然而,將論文作為評價的唯一指標,就有失偏頗。

學術期刊是展示最新學術研究成果和學術共同體進行學術交流的平臺。學術期刊的影響因子是期刊的一個評價指標,它是用來測度一定時間內(nèi)一種期刊所發(fā)表的論文平均被引用的次數(sh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學術共同體成員對該期刊的關注度,客觀上對該期刊所發(fā)表論文具有一定的評價作用。但是,它本質上是對期刊辦刊績效的評價,而且影響因子所反映的是一個論文集合的關注度指標,不能簡單用于對單篇論文進行測度。SCI等是用于文獻檢索的工具,其原理是從“引證關系”角度對相關論文進行標注、組織和管理,目的是發(fā)現(xiàn)具有一定引證關系的論文,也不能簡單地用于對收錄論文的質量或價值的評價。

概括地說,“唯論文”問題不是“論文”問題,是單一的評價維度的問題。這是評價活動主體對評價客體的評價標準選擇不科學的問題。

(二)“唯論文”是價值主體的價值尺度問題

從價值論看,“唯論文”的問題在于將論文看作評價客體(如學者或學科)價值的唯一標準,簡單地將其作為判斷評價客體價值的唯一尺度。

如上所述,“唯論文”的問題主要在“唯”。論文是學術成果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之一,是學術共同體進行學術交流的重要媒介之一,是學術成果價值的承載載體?!拔ㄕ撐摹钡膯栴}錯不在論文,既不能否定學術論文的價值,也不能否定其在學術交流中的作用。

問題在于,“誰唯論文”,“唯論文做什么”,為什么“唯論文”。在實際的評價活動中,“唯論文”還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其實,無論是期刊影響因子,還是被收錄的數(shù)據(jù)庫,這些只是形式上的“唯論文”,并非強調論文的本質,這些指標并不能直接反映論文的價值。不過,從實際學術評價活動看,可操作性是學術評價活動主體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些部門或組織宣稱取消對博士生發(fā)表論文的要求等,這種應對方式可能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優(yōu)秀的學術論文仍然是衡量一個人學術水平的重要指標,但不是唯一。需要改變的是我們的價值觀和方法論,我們應該如何科學認識評價客體,如何正確判斷或測度其價值?!拔ㄕ撐摹闭嬲膯栴}是價值尺度問題,是評價活動主體的價值導向問題。錯誤的價值導向,是造成不良的學術評價環(huán)境的根本原因。

(三)“唯論文”不僅僅是評價活動主體的價值導向問題

“唯論文”雖然不是論文的問題,但是,客觀上目前我國學術論文的確存在諸多問題。部分學術論文的質量在下降,學術交流功能在弱化,學術論文正在演變成為某種“標簽”,成為某些人“獲利”或“晉升”的工具。近些年,我國科學研究快速發(fā)展,學術論文數(shù)量快速增長,我國已經(jīng)成為英文學術論文(被SCI、SSCI等來源期刊收錄)數(shù)量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國。這本身是好事,是我國科研實力的重要體現(xiàn)。但問題是,質量與數(shù)量不成正比,學術論文數(shù)量并不能切實反映實際的科學技術水平。

“唯論文”的錯誤導向,使少數(shù)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擇手段,惡意造假,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影響正常的學術創(chuàng)造與交流環(huán)境??萍疾康墓_資料顯示,近年來出現(xiàn)過科技期刊集中大規(guī)模撤稿,論文購買、多種形式的論文造假等情況,其中不乏知名研究機構的知名學者。社會科學領域類似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學術共同體成員在對學術成果評價時,除了自己的價值尺度外,還會考慮學術共同體及其他成員的價值取向、社會的價值取向(或稱之為文化)?!拔ㄕ撐摹币呀?jīng)不僅僅是評價活動主體價值導向的問題,也會影響評價主體價值取向,加劇對學術活動價值取向的負面影響。

除了“唯論文 ”問題,教育評價也受到深度重視,教育評價也屬于學術評價,只是其評價客體有時也是學術活動中的主體,類型更加多樣。2020年教育部發(fā)布《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的改革總體方案》,這是新中國第一個關于教育評價系統(tǒng)改革的文件,也是指導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文件指出,“教育評價指揮棒”全面轉向“五破,五立”。如上所述,“破什么,立什么”本質上是教育評價的評價標準問題,也是新時期我國教育評價的價值導向問題??陀^地說,在新的歷史發(fā)展時期,我們建立什么樣的教育評價的價值尺度,對我國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至關重要。

總之,學術評價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復雜問題,全球各個國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只是不像當前我國這樣問題突出。從學術評價活動實踐層面上看,是操作問題、管理問題和機制問題;但從理論層面看,是學術評價的標準問題、價值尺度問題?!拔ㄕ撐摹眴栴}看似簡單,實則是多層面多因素的問題,是評價標準、價值尺度和價值取向問題。因而,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破除“單一的價值確認主體”和“單一的評價指標”,建立科學的學術評價的價值尺度。其實,無論是破除“唯論文”,還是破除“五唯”,都需要上升到評價理論去認識學術評價的本質,都需要建立科學的價值尺度。學術評價活動主體應避免單一思維和價值判斷標準,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引導學術評價回歸學術活動本質;學術共同體成員以及社會應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以構建良好的學術評價生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