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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管

魯迅真借過高利貸嗎?
來源:北京晚報 | 李仲民  2021年09月16日08:25

魯迅一生中向朋友借錢的次數(shù)不少,這在《魯迅日記》中有明確記載,同時學術界有種流傳較廣的說法,在北京生活時,魯迅借過高利貸。

《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對高利貸的解釋是這樣的:“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借貸?!蹦敲?,魯迅當時借錢的利息達到了多少,它是一般的民間借款,還是高利貸呢?

“月息一分”究竟是多少?

學術界較早提出魯迅借過高利貸的說法,是湖南工業(yè)大學文學院教授甘智鋼先生。他發(fā)表于《魯迅研究月刊》2006年第八期,題為《魯迅日常生活考證——魯迅借貸情況考》一文,依托史料,對魯迅一生中的借貸情況進行梳理與研究,得出這樣的結論:魯迅向他人借錢的行為集中出現(xiàn)在1912年至1926年北京生活期間。十余年間綜計借款次數(shù)高達65次,借款金額達4715元。該文從一側面反映了魯迅在北京生活期間的境遇與狀況,頗具學術價值。

不過,在文中,作者認定魯迅這些借款中有三筆為高利貸。他分別指出了這三筆借款的具體情況。

第一筆發(fā)生于1919年11月13日,當天的《魯迅日記》記載:“上午托齊壽山假他人泉(‘泉’古音與‘錢’通,因貨幣如泉水一樣流通不息,文人常將‘錢’稱‘泉’——注)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比缕跐M后,魯迅分三筆還清。第一筆是1920年2月9日,魯迅“還齊壽山所代假泉二百,息泉十一元七角”;2月16日還第二筆,“還齊壽山所代假百元”;2月17日還最后一筆,“還齊壽山所代假泉二百,利泉八”。魯迅還清借款本息,合計519.7元。甘先生認為,“三月利息達近20元之多,是較為驚人的。”

第二筆借款是1921年4月12日,當日的日記記載:“托齊壽山從義興局借泉二百,息分半?!逼溆猛臼恰爸茏魅酥尾 ?。當年6月11日魯迅一次還清本息,“還義興局二百,息泉六?!?/p>

不到半年又有了第三筆借款,魯迅1921年11月9日的日記記載:“下午從大同號假泉二百,月息一分?!庇猛疽琅f是“周作人治病”。關于這筆借款的歸還情況,因魯迅1922年日記已佚,無確鑿記錄。

甘先生得出結論,上世紀20年代高利貸是按月計息的,月息為一分至一分五厘之間。同時也說明,高利貸是當時人們?nèi)粘=?jīng)濟生活中一常見的社會現(xiàn)象。

與甘先生持相似觀點的還有中國魯迅研究會副會長、原上海魯迅紀念館館長王錫榮先生。他在2013年2月撰寫的《日記的魯迅》(人民文學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中也認為魯迅定居北京期間曾經(jīng)因生活所迫數(shù)次借過高利貸。

王錫榮先生提到了魯迅在1919年11月13日的借債情況。他認為,“這次所借是高利貸,而且為期三個月,條件還是比較苛刻的。”

另外,他介紹了魯迅常借債的債主,“第一位就是齊壽山(1881-1965)。魯迅日記中最早借債的記載就是從他開始的……按魯迅日記的記載,到1926年離開北京前,魯迅向他借款共26次,數(shù)額高達1990元?!?/p>

王錫榮先生在文章中還提到,“魯迅有一次通過齊壽山介紹,向義興局借款達到了‘分半’也即15%的利率,還有一次從大同局借款,月息達一分(即10%)。借高利貸,這表明魯迅家的經(jīng)濟狀況確實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只能不得已而飲鴆止渴……”

兩位學者均認為魯迅在北京生活期間,曾不止一次假齊壽山之手借過高利貸。對于兩位學者的上述觀點,筆者未敢茍同。

首先,月息一分所指的利率到底是多少?在民間,不同借款期限,“分”所代表的利息不一樣?!冬F(xiàn)代漢語小詞典》中對“分”是這么解釋的:“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計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計算?!?/p>

也就是說,如果是“年利一分”,那么就是10%的年利率。如果指“月利一分”,那么就是每個月利息為1%,一年的利率就是12%。如果按這個標準,王錫榮先生的著作中,“向義興局借款達到了‘分半’也即15%的利率”這句話是有問題的?!胺职搿比绻前丛掠?,利息應該為1.5%,同樣,“還有一次從大同局借款,月息達一分(即10%)”這句話也是錯的,月息一分,并不是指每月利息為10%,而是1%。

通過魯迅的第一次借款,我們來看看利息到底是多少。魯迅借了500元,“息一分三厘,期三月”,按照約定的利息來看,每個月應為1.3%,即6.5元,三個月的利息應為19.5元,魯迅最后還了19.7元的利息,兩者大體吻合。也就是說,月息一分,指的是每月利息為1%。那么,王錫榮先生提到“分半”是15%的利息以及月息一分是10%的利息,是對“月息”的錯誤理解。

如果月息達到10%,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120%,這在任何年代,無疑屬于高利貸。但是如果月息是1%,一年利率12%,這還是高利貸嗎?在此,就需要展開第二個問題,民國時期,利息高達多少算是高利貸。

民國時利息多少算高利貸?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而作為民間借貸的伴生品——高利貸,在歷朝歷代都被認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統(tǒng)治階級會予以管制,主要措施便是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在此以明清兩代為例進行說明?!洞竺髀伞袈伞ゅX債》規(guī)定:“凡私放錢債或典當財物,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余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币簿褪钦f民間放債每個月的利息不超過三分,即3%,違者受罰。清代沿襲明代,在順治五年四月,“諭戶部:今后一切債負,每銀一兩,止許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也就是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每月三分,即年利率不超36%,而且不能利滾利。

中華民國建立初期,北洋政府延續(xù)了清代的利率政策。后來,南京國民政府對此加大了管控力度,在《民法債編之立法原則》中即提出:“各國立法例,對于約定利率,有加以限制者,有不加限制者,然為防止重利盤剝起見,似應加以限制?!保ā躲y行周報》13卷22號,1929年6月11日。)這一立法精神隨即體現(xiàn)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債編》中,該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于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也就是說,借貸的利息超過銀行規(guī)定年利率的20%,超出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規(guī)定如此,那么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之中國社會民間借貸利率普通水準又如何呢?1930年5月,注重調(diào)查研究的毛澤東同志,在時任江西省尋烏縣委書記古柏等人的協(xié)助下,深入尋烏縣大小鄉(xiāng)村,對農(nóng)村經(jīng)濟展開了一次大規(guī)模的社會調(diào)查。1931年2月,他整理成七萬余字的《尋烏調(diào)查》。在“錢利”一篇中提到,“錢利三分起碼,也是普通利,占百分之七十”。也就是說,當時在鄉(xiāng)村,借款年利率30%(年利三分,即30%)或者36%(月利三分,年利率就是36%)是普遍情況。

反觀魯迅這三筆所謂的高利貸,以其中利息最高的第二筆計算,魯迅借了200元,息分半(即1.5%),兩月后的6月11日,魯迅還了兩個月的利息6元,折算成年利率,不過18%。這一水準,無論是當時的法律層面,還是以民間普遍的借款利率相比,都談不上高利貸。

齊壽山會給魯迅放高利貸嗎?

分析完借款利息高低問題,再來看看把錢貸給魯迅者的那些人和機構都是什么來頭?其中的“義興局”,很多人都熟悉,它是齊壽山家族的買賣,這一點業(yè)已被學術界所共知。

魯迅借款利息最低的一筆出自“大同號”。由于魯迅日記所記過于簡略,再加上齊氏兄弟三人1948年前后陸續(xù)定居臺灣,在大陸的生意隨即紛紛歇業(yè),這些商號也消失在公眾的視野中,以至于后人對齊氏家族及其生意知之甚少。事實上,“大同號”是齊家早期開辦的糧店之一。

上世紀20年代在北京從事糧店經(jīng)營的遲子安在《舊北京的糧食業(yè)》一文中提到 :“舊北京糧食業(yè)中的大戶,我記得一些商號,大和恒(西珠市口)、大同(欖桿市)、和益局(泡子河)系山東人韓星久所經(jīng)營的聯(lián)號?!?/p>

“大同”、“和益局”,連同河北省束鹿縣的“恒聚隆”,這三家齊家出資開設的糧店,他們聘請山東人韓輔臣、韓星久父子負責經(jīng)營。1915年前后,正是在韓輔臣的建議下,齊氏兄弟在河南安陽置地建廠,取自家三所糧店“大同”、“和益局”以及“恒聚隆”的首字,將新廠命名為“大和恒面粉股份公司”,采用法、德技術設備,高峰時每天生產(chǎn)“獅子”牌小麥粉千余袋。同時,在北京前門外西柳樹井26號(現(xiàn)珠市口西大街129號)設立“大和恒面粉分銷處”,1919年更名為“大和恒糧行”,當時“大和恒”紅極四九城,成為民國時期北京的著名品牌。

在魯迅找齊家第一次借款時,“托齊壽山假他人泉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這個“他人”,由于缺少史料,現(xiàn)已無法確切獲知真實身份。依筆者推測,可能性最大的還是出自齊氏家族的買賣,只是齊壽山未對魯迅講明。

眾所周知,齊壽山與魯迅自1912年起即在北洋政府教育總長蔡元培治下共事,同事十余載,過從甚密。《魯迅全集》里提到齊壽山多達兩百余次。對于兩者之間的關系,魯迅紹興同鄉(xiāng)、齊壽山留德同學——蔡元培或許最有發(fā)言權。蔡氏在《記魯迅先生軼事》一文中寫道:

“先生(即指魯迅)在教育部時,同事中有高陽齊君壽山,對他非常崇拜。教育部免先生職后,齊君就聲明辭職,與先生同退。齊君為人豪爽,與先生的沉毅不同;留德習法政,并不喜歡文學,但崇拜先生如此,這是先生人格的影響?!?/p>

齊氏兄弟在西裱褙胡同31號的高陽齊寓住了四十余載,根據(jù)《魯迅日記》中的記錄,筆者粗略統(tǒng)計了一下,從1913年6月14日(“午后同沈商耆、戴蘆林往齊壽山家看石竹”)開始,魯迅便時常至齊家,或小坐閑談,或食蟹大飲,或觀賞古物,還曾“以絨象贈其第三子”,當然也包括“假泉”。1913年6月到1926年7月10日,前后到訪不下27次,僅1926年1月至7月,就高達16次。直到這年8月,魯迅離開北京到廈門。

按照兩人的這種交情,齊壽山借用家族買賣的錢款放高利貸給摯友魯迅,這種乘人之危的行為,于情于理似乎無法講通。

再者,齊壽山個人并沒有太多錢,他只是靠著自己的薪水生活,只不過他的家族有產(chǎn)業(yè),而且魯迅當時借款并不是小數(shù)目,魯迅只能通過齊壽山找齊氏家族借錢,這筆錢畢竟不是齊壽山的私錢,魯迅借來用并支付適當?shù)睦ⅲ瑹o可厚非,何況利息也不高。因此,筆者認為,魯迅的三筆借款就是一般的民間借貸,與高利貸無半點關聯(lián)。